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042|回复: 20
收起左侧

[国内外GMP法规及其指南] 仓库管理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4-13 14: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请问大家:阴凉库因为面积有限,货物实行翻牌管理可否,如来货挂待验牌,合格后挂合格牌,不是分区管理,是否可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4-13 14: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原来所在公司就是这样管理的,但是不合格得分开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4-13 14: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
GMP不需要待验、合格分区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4-13 15: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货物数量少的话我认为是可以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4-13 15: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啊,并没有文件要求合格和待检要分开存放啊。我们的仓库(除成品库外)都是这种翻牌管理。入库挂待检牌,合格换上合格牌,并贴相应的检验合格标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4-13 15: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指南上说一般情况下应专门设置待验区。量大、高架库可不设。
为了应对不同的检查人员,我们是再小也设了一个待验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4-13 16: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待验区可以小点,有那么个地方就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4-13 16: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划区后倒货太麻烦,一般检察官也认可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4-13 16:4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部分仓库都是施行翻牌管理的,土豪不在此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4-14 22: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物料阴凉库和成品阴凉库均划出一小点待验区,物料大概可存放一次采购量,成品可存放一个批次而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16 21: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物料阴凉库和成品阴凉库均划出一小点待验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4-18 09: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有措施保证物料状态标识的正确性,没有什么不可以吧。
分区管理是最好的,但很耗人力物力,物料转移是很大的工作量,所以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4-18 14: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符合GMP要求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4-7 15: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啊,并没有文件要求合格和待检要分开存放啊。我们的仓库都是这种翻牌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6-22 09: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精英的经验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6-22 09: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早就不划区了,不然几个搬运工不累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6-22 11: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可以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7-2 15: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大家都一致管理了,我们不翻牌是换待检和合格牌,不合格专区隔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圣
发表于 2023-5-3 20: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11 15: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要看每个审计官的要求情况,有些是可以的  有些不行的,国内的GMP好像没有这么要求,但是国外的就不行了,要分开并且有硬隔离的那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非经营性-2014-0058 京ICP证150354号 京ICP备14042168号-1 )

GMT+8, 2024-3-28 17:47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