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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法(2019版)》逐条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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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8-26 23: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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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呆子 于 2019-8-27 08:41 编辑

《药品管理法2019》逐条比对
  红茶

2019826,《药品管理法2019)》经过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主席签批,定于2019121日施行。现结合2019版草案对今日公布的新法修订之处进行比对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第三条
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第四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药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管理所需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推进药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可追溯。
 
 
 
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药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药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药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四条
药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药品管理法(2019版)》逐条比对.docx.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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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3:55: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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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9-8-27 18: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sunshuju 发表于 2019-8-27 07:07
要是有这版和之前的版本对比,那就更好了,哈哈

https://www.ouryao.com/thread-505962-1-1.html
https://www.ouryao.com/thread-506010-1-1.html

补充内容 (2019-9-2 16:35):
自己做对比,再把别人的删掉,这样好吗?

点评

感谢楼主,学习学习  发表于 2019-8-28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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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23: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第十五条
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的疾病具有明确或者特殊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或者罕见病、对人体具有多靶向系统性调节干预功能等的新药研制,推动药品技术进步。
 
 
 
国家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药研究方法开展中药科学技术研究和药物开发,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第十六条
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伦理审查意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临床试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应当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必须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研制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八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
第二十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伦理原则,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成立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监督规范开展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
 
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监督规范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伦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操作规程,保证伦理审查过程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有关情况和风险,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实施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向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如实说明和解释临床试验的目的和风险等详细情况,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第二十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免费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将其纳入受试者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第二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申请人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注册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注册的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审评,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以及申请人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药品注册证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批。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本法所称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第二十三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物,中期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机制,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
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药品标准的,按照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标定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
第二十五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二十九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点评

好好学习,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9-9-6 10:01
谢谢楼主分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8-27 11:31
呆子又发财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8-27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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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8-27 06: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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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8-27 07: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免费的茶

点评

是你说的,所以现在,拿钱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8-27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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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8-27 07: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你说的,所以现在,拿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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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8-27 08: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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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8-27 08: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对版总是我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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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7 08: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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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7 08: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下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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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7 08: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钱就不让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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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7 08: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好有速度啊,谢谢分享,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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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7 08: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有这版和之前的版本对比,那就更好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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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6101&page=1#pid10848164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8-30 08:17
https://www.ouryao.com/thread-505962-1-1.html https://www.ouryao.com/thread-506010-1-1.html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8-27 18:40
对的  发表于 2019-8-2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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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08: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下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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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08: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楼主,神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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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08: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对后才会发现新旧版本的区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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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8-27 08: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之前施行的版本对比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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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08: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ACS Paragon Plus Environment
ACS Sustainable Chemistry &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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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7 08: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下载完,正在学习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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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8-27 08: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分感谢,楼主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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