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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执业药师配备责任在谁

已有 1128 次阅读2013-7-7 15:16 | 执业药师


【现有规定】 新版GSP明确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行业现状】面对全国42万家零售业药店和22万执业药师的现状,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由此产生执业药师配备不足问题。
        【关系分析】药品零售行业是市场经济主导的行业,执业药师在药店执业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之上的。因此,双方都有权利自由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权利不应被漠视或被干扰。
        【注册规定】根据现行规定要求,执业药师在原单位离职变更注册单位,需要凭原单位离职证明和注册证原件办理变更注册。规定中并未规定在变更注册时原注册单位应达到的其他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主管部门却强行添加了一些限制要求,对执业药师自由执业造成影响。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执业药师变更注册必须有其他执业药师注册在原执业岗位,使得执业药师离职困难重重。
        【责权分析】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是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职责,如果没有执业药师执业,则应该停业。执业药师与药店之间只是契约关系,执业药师有离职的自由,执业药师不应对自己离职后的原岗位人员补充问题负责,也不应受此影响。
        【观点】地方药监部门的规定,限制了执业药师自由择业的权利,将店方配备执业药师的责任强加给了并无权利也无此项能力的执业药师,是对执业药师权利的侵害。此种情况下,应该对不符合执业药配备要求的药店予以停业整顿,而不是限制原执业药师的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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