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销劣药,一药企被罚没124万
2022年07月27日,山东、湖北省药监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通知,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124万元)、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元+),因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
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山东昊福药业集团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
违法事实: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冠脉宁片 (素片)“重量差异”项不 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予以处罚:
1、没收冠脉宁片153盒;
2、没收违法所得41307.00元;
3、并处罚款1200000元;
罚没合计1241307.00元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板蓝根颗粒案
违法事实:
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板蓝根颗粒(规格:每袋装10克,批号:20210312),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含量测定】项不符合标准规定。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板蓝根颗粒(产品批号 20210312)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处罚: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武汉贝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公司召回的板蓝根颗粒3919包和留样的7包,共计3926包;
2.处以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的板蓝根颗粒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人民币叁拾万元。
企业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产品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以及有关票据等资料。
在收到复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分析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采取召回措施,没有流入市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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