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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茶. 于 2020-3-16 08:32 编辑
自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生产、销售企业的人员需要考虑对部分有药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继续生产、销售的风险需要做出一定程度上的分析,防止触碰到切切实实的刑事处罚雷区。 鉴于大呆子老总他给的稿费实在少之又少,连麦当劳早餐都付不起,所以本文仅以海马为例,涉及其他动物的等呆总发够稿费再说。 海马是水生动物,如果对这个有疑问的,那么你属于还没开化的野蛮人,本文不适合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1部P293药材海马中注明本品为海龙科动物线纹海马Hippocampus kelloggiJordan et Snyder、刺海马 Hippocampus histrix Kaup、大海马 Hippocampus kuda Bleeker 、三斑海马 Hippocampustrimaculatus Leach或小海马(海蛆)Hippocampus ja ponicus Kaup 的干燥体。对于制药业从业者来说,基本上不大可能能从动物分类学的角度去鉴别,而一般都只是依据【性状】项下的内容进行识别。 而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记载,克氏海马鱼Hippocampus kelloggi属于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那么克氏海马鱼是不是浅纹海马?经检索,Hippocampus kelloggi全名为Hippocampus kelloggi(Jordan and Snyder, 1901)。那么这里暂时认为药典里的浅纹海马就是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克氏海马鱼。 另外,包括中药材在内的动植物同物异名、同名异物的情况比比皆是,而海马总共有53种之多,在维基百科项下克氏海马就写了亦叫“大海马、浅纹海马”,而在药典里只有5种,另外40多种有没有当成药典里的海马采购过使用过?日常交易过程中的混淆情况怕是只多不少,捞的卖的买的估计就知道是海马,是啥海马九成九是稀里糊涂的。 在目前这个时候,养殖的海马量远远低于捕捞(或者兼捕)的量,海马这个动物又未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内列入。所以是不是发现有点麻烦了?——你经手的海马有相当一部分可能是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克氏海马鱼。 手抖没? 《决定》第一条中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该条款明明白白的说了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捕猎、运输这俩跟这里人关系不大),而本条还规定了“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来看看现行法律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要说明一下,《决定》没有写的是“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这两者的意思可是有很大不同,从重的意思是在限度以内选择重的,加重的意思是在限度之上选择重的。而非法收购、出售二级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基础刑罚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加重处罚的范围就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了。 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内容: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从文义来看,只要买了、卖了,不管你买了一条还是一吨,都构成刑事立案追诉的条件了。 手是不是抖的比之前厉害点了? 估计有很多人说,海马啧,大家都在买都在吃,能有啥问题?以前没问题,不代表现在将来没问题啵,违法就是违法,人多不是理由。 接着又有人说,我个学药的哪里懂这些,只要采购时候的发票对的上,供应商营业执照没问题就行了,难不成我还要天南海北什么都懂啊?不好意思,要是说一句“我不知道”就能免责的话,警察怕是没法干活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你说你不知道是一回事,但是你应当知道。你做企业负责人、采购、检验、质量负责人、受权人、销售的应当知道野生动物需要进行保护,应当知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交易,至少要有相关、合法的批准文件,并在工作中保持应有的勤勉义务,应当知道在涉及海马交易时需审慎处理是否属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问题。 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本身就是问题。 手是不是抖的停不下来了?要不要赶快去审查一下供应商除了发票、营业执照以外是否有销售海马的许可? 最后放个彩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里“海马属所有种”全部列入了附录二。所以就不用纠结哪种海马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了,最高法把所有海马种全列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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