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许可、再注册等申请以及补充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解析:药品注册是双向活动,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和药监部门对申请审查决定。从企业端来讲,只有申请这个单向活动,所以企业的业务是注册申请,或者叫注册申报,而不是注册。人员岗位应是注册申报专员,而不是注册专员。
年度报告和备案不属于药品注册事项。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药品上市注册前,应当完成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工作。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经批准,其中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备案;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解析:GCP/GMP/GSP认证取消了,GLP认证将继续。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收载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载明药品名称、活性成分、剂型、规格、是否为参比制剂、持有人等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化学药品目录集收载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解析:1、只建立化学药品目录集,无生物制品和中药;2、只包括新批准上市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不包括以再评价形式完成质量疗效研究的化学药品。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研究方法研制中药,加强中药质量控制,提高中药临床试验水平。
中药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进行临床价值和资源评估,突出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解析:2017年发布的《中药资源评估技术指导原则》,要求中成药再注册时,如处方中含有濒危野生药材,其生产有可能导致相应药材资源枯竭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生产企业应在再注册前开展中药资源评估。
该指导原则的要求一直未得执行,如今在注册管理办法中纳入此要求,中药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材资源进行评估将不可避免。
第二十六条 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在开展后续分期药物临床试验前,应当制定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开展,并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相应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和支持性资料。
解析:四期试验分期进行,一期一个方案。
第二十七条 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申请人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
获准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提出新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解析:对于已上市药品增加适应症,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程序是“报补充申请→获取临床批件→开展研究→形成研究资料再次报补充申请”,第二十七条所述程序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开展研究→?”。以后以何种程序执行,以及按新程序完成研究后如何申报,都待明确。
第二十八条 申办者应当定期在药品审评中心网站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应当每年提交一次,于药物临床试验获准后每满一年后的两个月内提交。药品审评中心可以根据审查情况,要求申办者调整报告周期。
解析:BE试验无需提交DSUR。开展BE试验为备案即可开展,不存在是否获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经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解析:非无菌制剂也需完成商业规模批量的工艺验证才可提出上市许可申请。验证批所得产品做什么用途,省时间还是省成本,需要考虑。
第四十一条 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
解析:注册申请包括临床试验、上市许可、再注册、补充申请等。对IND申请就要进行原辅包关联审评。
第四十二条 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解析:对于“一并申报”可有4种理解:1、原辅包资料在制剂资料提交的同时,在平台登记;2、原辅包企业在制剂企业将制剂资料提交给CDE的同时,将原辅包资料提交给CDE(非平台登记);3、原辅包企业将登记资料给制剂企业,由制剂企业连同制剂资料一起递交;4、原辅包企业将登记资料给制剂企业,制剂企业将资料纳入自家的申报资料,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剂申报资料后递交。
个人认为,按第2种形式操作的可能性较大。
第四十四条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通过的或者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其中,化学原料药同时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标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中载明登记号;不予批准的,发给化学原料药不予批准通知书。
解析:1、不管以何种形式一并申报的原料药,审评通过后都将被强制给与登记号;2、以第24条解析后三种形式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如未审评通过,不知是否强行给与登记号;3、以第24条解析后三种形式提交研究资料的辅料和包材,不知是否强行给与登记号。
第八十条 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
(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变更。
解析:持有人年度报告由省局管理,除以上两项外,年度报告中还需提供什么内容,应关注省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