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554|回复: 6
收起左侧

新版GMP附录 血液制品 发布了--点赞NMPA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20-7-2 18: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老鸟 于 2020-7-2 18:34 编辑

新版GMP附录血液制品发布了,针对最近把人搞得头昏脑涨的某典,对NMPA在听取企业意见及考虑法规执行可行性这一块,要给NMPA大大点赞。
1、病毒灭活前中间产品检验实验室不在要求单独设置了,仅生产用合并血浆检验实验室单独设置就行。仅这一条,即控制了风险,又考虑了企业自身实施情况,点赞!
新版GMP附录 血液制品 第十三条  原料血浆和生产用合并血浆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如有空调系统,应当独立设置。
GMP附录 血液制品(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原料血浆、尚未经过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处理的中间产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 或消毒的设备。如有空调系统,应当独立设置。
2、括号内一句话(或者分离冷沉淀后的合并血浆),让大家不用正纠结于合并血浆留样,充分考虑现在血液制品生产工艺中法规执行的可行性,点赞!
新版GMP附录 血液制品 第二十八条 单份血浆按照生产规模混合后进行血液制品各组分的提取前,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工艺特点逐一对所有合并容器中的合并血浆(或者分离冷沉淀后的合并血浆)留取有代表性样品,并将样品保存至血浆投料生产所有产品有效期届满后1年。
GMP附录 血液制品(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原料血浆在血浆组分分离工艺前的最终合并容器中混合均匀后,企业应当逐一对所有容器中的混合血浆留取样品,并将样品保存至血浆投料生产所有产品有效期届满后一年。

如果你认可,请点击“药学专业认可”支持下,谢谢

征求意见稿对比稿见
60天!60天!60天!检疫期计划调整了!
https://www.ourya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29615&fromuid=219767
(出处: 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附件:血液制品附录.doc

35 KB, 下载次数: 82, 下载积分: 金币 -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20-7-2 18: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0-7-2 20: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估计会大力发展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0-7-3 08: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2-1-23 21: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初接触血液制品行业,多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1-29 2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友情提示
1、无权下载附件会员可能原因:1.“待验证用户组“,请点击注册邮箱里面收到的确认邮件即可; 2.作者设定权限的,提高用户组级别即可
2、对本站的任何疑问或合作需求,请联系微信tank066,关于怎样提高用户组/积分:https://www.ouryao.com/thread-6764-1-1.html
3、注册用户在本社区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社区认同其观点。
4、如果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本论坛所发表的文章。
5、所有网友不要盗用有明确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3 下一条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非经营性-2014-0058 京ICP备14042168号 京ICP证150354号 )

GMT+8, 2023-3-30 09:49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