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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09: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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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的工作经历所知:2005年版药典颁布前,药品的有效期是国家药品监督部门,先由国家卫生部,后是国家药品管理局在每版药典发布时,即发一个有关主要药品的有效期文件,可知那时的药品有效期在我国是由国家药品监督部门统一规定的(仅限国内销售市场),记得当时的中国药品管理局质量处曾发一文,文中有关效期事宜而明确提出二点,1.制剂的有效期不能培过原料药的有效期2. 原料药的有效期在还有半年期内就不能销售到市场了.
约在2005年版中国药典以来,我国药品有效期管理与欧美相仿,为药品生产企业自定,表现在1.新注册的上报药品由生产企业注册申请材料中提出有效期,国家批准发文即可,2.生产的老药品有效期,在中国药典颁布后, 国家药品监督部门要求上报而归档.从中可知现今对药品的有效期的管理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国家再也不会有统一的规定了.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的质量管理应是主动的出击,法规的许多规定只告诉我们要达到的标准,或行不行,但往往是不可能告诉执行的具体方法,就出现了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如果我是制剂企业的质基管理者,我会收集数据,考察原药供应商的有效期,对它的货架期心中有数;并在每年对供应商的审定时,重点要关注其产品的稳定性,进行质量风险分析,后,提出或修改物料进货建议;在物料管理上科学方法制定出制剂生产必需的物料企业内控标准,来严格物料进货关.有做到这二点,应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的问题.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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