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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中间产品检验结果用于成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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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22 20: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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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针对这一条,有两个问题,请各位指导:
1、这个条款是否适用于从原辅料开始生产的制剂产品?
2、对于颗粒剂,从原辅料称量到成品外包均由公司生产的产品,能否使用颗粒总混后的中间产品检验结果代替成品检验(总混后合格颗粒直接分装,到成品放行无其它任何加工工序)。即将所有成品检验项目放到中间产品进行检验。
3、是否有企业用中间产品检验结果代替成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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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2 21: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混以后代替成品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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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哪里可以代替成品就可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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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23 08: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不可以代替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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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做原料药,分装前一步是混合的:可以从混合后、分装前的待包装产品中取样和检验,检验结果用于最终成品的放行(分装后的成品无需再次取样和检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3 22:28
为什么不能?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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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2-23 08: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一条对中药饮片比较适用,那些药材与饮片几乎差不多的品种;当然药品的一些待包装产品也是适用的,比如某原料药干燥后(不需粉碎)从双锥干燥器里面取的样品(待包装的)就可以当成包装后样品(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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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同意 原料药的分装前一步是干燥的:可以从干燥后、分装前的待包装产品中取样和检验,检验结果用于最终成品的放行(分装后的成品无需再次取样和检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3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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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08: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评价后含量、鉴别等在后道工序质量不受影响到可以代替,水分、微生物、装量差异等成品必须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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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23 09: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中间产品之后物料状态是否发生改变,个人认为,如压片包衣之后检查含量,我认为i可以代替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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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23 09: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你还是先看一下这句;也许你会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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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23 11: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GMP第一百六十六条 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针对这一条,有两个问题,请各位指导:
1、这个条款是否适用于从原辅料开始生产的制剂产品?

适用于    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
2、对于颗粒剂,从原辅料称量到成品外包均由公司生产的产品,能否使用颗粒总混后的中间产品检验结果代替成品检验(总混后合格颗粒直接分装,到成品放行无其它任何加工工序)。即将所有成品检验项目放到中间产品进行检验。
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这一句写的很明白 如果要用中间体的结果用于成品  则需要对一个的质量标准  总混后的颗粒 与成品的检验项目应当是不同的 比如装量差异(重量差异) 装量 颗粒你没法做啊  再比如水分 微生物之类的 如果你隔了几天做  可能结果会不同啊  粒度 灌装过程也会影响的吧

当然 含量啊 鉴别啊 这一类的结果可以直接用于成品


3、是否有企业用中间产品检验结果代替成品检验?
部分可以   一般不全部    当然 对于已经装到袋子里面的  未进行外包装的   那就是成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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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2-23 12: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用中间产品代替成品的
需要证明或从理论上说明余下的工序不影响检验结果
也就是有可替代性
你说的颗粒剂总混是不可以的
因为产品含量是与装量(而不是理论装量)直接相关的
你总混含量是不还装量数据的
所以无法替代
而且最关键的一点是
总混数据取样往往没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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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3 16:3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是不可能代替成品,什么叫中间产品,什么叫成品!要理解!中间品是待包装产品质量合格后进入下到工序!成品是所有工序完成符合质量标准与检验合格后才叫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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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2-23 20: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要好好的学习语文啊
前面那句用的是“;”来进行结尾,和后面的那句不用连起来理解。
这条说了两个意思:
1. 外购和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该有质量标准
2. 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和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
要是弄清楚了标点符号的作用,你后面的三个问题,就不是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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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做化学原料药 1.分装前一步是混合的:可以从混合后、分装前的待包装产品中取样和检验,检验结果用于最终成品的放行(分装后的用于销售的成品无需再次取样和检验)。 2.分装前一步是粉碎的:可以从粉碎后、分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2-3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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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2-23 20: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JBEK6GfVJd 发表于 2016-12-22 21:32
总混以后代替成品不行

那哪里可以代替成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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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2-23 20: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兴奋你我 发表于 2016-12-23 08:07
绝对不可以代替成品。

为什么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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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25 08: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查GMP规定就知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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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你的观点。 第二百三十条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这一条吗? 原料药附录8.43,必要时进行检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1-6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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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2-25 09: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混以后代替成品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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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6 13:3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兴奋你我 发表于 2016-12-25 08:01
你查GMP规定就知道啦

反对你的观点。可以替代。
第二百三十条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这一条吗?
原料药附录8.43,必要时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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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7 07: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人与白雪 发表于 2017-1-6 13:34
反对你的观点。可以替代。
第二百三十条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 ...

你必须得有足够分验证,风险做支持,还不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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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12-18 11: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GMP设计的理念来讲,是不可以的,目的是为了规避风险,你们老是喜欢去挑战质量保证的底线
不管留样还是稳定性考察,都是围绕着成品进行,以你的市售产品为标准,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我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比方说外包装的纸盒,是没有做菌检的,如果保存的环境在某天很极端或者操作不当等,对纸盒造成了污染,那么你用什么方式可以证明,你的药品它是不会受到污染的?如果,你的产品是高风险医药,那么影响范围将更大。可以为公司利益考虑,但也请多考虑一下用药安全范围。再多说一句,某企业FDA认证,其中一位检察官是以微生物技术出生,直接说你们建一个细菌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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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2-3 22: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zysx01234 发表于 2016-12-23 08:10
这一条对中药饮片比较适用,那些药材与饮片几乎差不多的品种;当然药品的一些待包装产品也是适用的,比 ...

嗯,同意
原料药的分装前一步是干燥的:可以从干燥后、分装前的待包装产品中取样和检验,检验结果用于最终成品的放行(分装后的成品无需再次取样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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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2-3 22: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兴奋你我 发表于 2016-12-23 08:07
绝对不可以代替成品。

之前做原料药,分装前一步是混合的:可以从混合后、分装前的待包装产品中取样和检验,检验结果用于最终成品的放行(分装后的成品无需再次取样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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