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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教:化妆品和药品不能共用检验室,哪个法规里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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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6 21: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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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7 07: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化妆品如果都严格的按照药品管理,而且物料和工艺是不是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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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2-5-17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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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仙
发表于 2022-5-16 22:02: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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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7 07: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lsj10181 发表于 2022-5-17 07:46
化妆品如果都严格的按照药品管理,而且物料和工艺是不是也可以。

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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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5-17 09:26: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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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2-5-17 10: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GMP原文中没有这样描述,但是又有一些相关联的内容——

第四章 第二节
第二节   生产区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
(六)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
第六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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