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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运营] 回收处理后的产 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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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6-23 16:5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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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
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
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国家局专家们,就不思考一下,这样企业如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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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7: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逼着制药企业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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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6-23 17: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问题也不是很大,好多产品有效期都是到月,只要在当月回收就不存在问题了,只是刚好跨月的那几批会导致产品有效期缩短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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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是不理解。  发表于 2014-6-23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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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6-23 18: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为确保药品质量,并体现一个国家的药品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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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这个条款是错误的。 回收的前提是被回收的物料/产品属于合格品,这是区别于返工和重新加工的。 如果有5kg尾料回收进入下一批产品,那么下一批产品的生产日期就要从属于最早的这个5kg,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3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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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6-23 18: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在2010版GMP未实施前,国内一家企业的产品被WHO考察多次,经历几年均不能获准采购,原因就是我国政府监管水平低。直到2010版实施后才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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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种情况啊?  发表于 2014-6-23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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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4-6-23 18: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活是药价要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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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4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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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9: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陵江舟子 发表于 2014-6-23 18:18
个人理解,为确保药品质量,并体现一个国家的药品监管水平。

有人认为这个条款是错误的。
回收的前提是被回收的物料/产品属于合格品,这是区别于返工和重新加工的。
如果有5kg尾料回收进入下一批产品,那么下一批产品的生产日期就要从属于最早的这个5kg,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合理,不讲逻辑的事情。
另外,如果这个原则被贯彻,在一个生产周期内,甚至一年内,所有产品批次的生产日期都会是一个日期。
串糖葫芦的现象,太可笑,也太可怕了。
最后一批生产的产品,估计还没有销售,就过期了,这种可能也是有的。
选择最靠前的生产日期作为混合批的生产日期,只是适用于小批混合成大批,或者多批次零头混合成一批次,而不是任何情况都使用的。
2010版GMP这一条,应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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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9:3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剂尾料都是直接销毁的。。。
你说的确实是个问题,比如片剂基本每批都有残留尾料,这样一批压一批,别说一年,十年也一样。有一个办法:回收几批就销毁一次。
究其原因,是GMP允许回收尾料,但不支持回收,他认为回收尾料有变相延长部分药品有效期的嫌疑。实际上GMP还是希望企业从技术上减少甚至消除尾料,从而减少隐患,而不希望开通尾料处理的通道。
他就是要堵死尾料回收的路,所以不可能修订的。
欧盟GMP没有尾料的说法,但他有一条:只有经预先批准,方可将以前生产的所有或部分批次的合格产品,在某一确定的生产工序合并到同一产品的一个批次中予以回收,应对相关的质量风险(包括可能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进行适当评估后,方可按预定的规程进行回收处理。回收应有记录。
因为可能影响有效期,因此对此类产品是需要进行稳定性考察的,外企考虑到这情况,一律销毁尾料而不是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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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料这个词,在各国GMP文本内都没有。但是看EU GMP文本,显然有rework,reprocess和recovery三个不同的单词。 最后recovery(旧的文本是recovered)指的是回收。既然有回收,就要有回收的对象。那就是头子、梢子(尾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3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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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9: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歌一曲月如霜 发表于 2014-6-23 19:32
制剂尾料都是直接销毁的。。。
你说的确实是个问题,比如片剂基本每批都有残留尾料,这样一批压一批,别说 ...

尾料这个词,在各国GMP文本内都没有。但是看EU GMP文本,显然有rework,reprocess和recovery三个不同的单词。
最后recovery(旧的文本是recovered)指的是回收。既然有回收,就要有回收的对象。那就是头子、梢子(尾料)。
如果采用技术革新,减少这些边角余料,那是最好的。作废成本企业也可以接受。
但是某些剂型,或者设备选型导致这些边角余料不杀,销毁掉让企业确实很心疼,而且循环经济也是鼓励不断提高收率,减少无谓报废的。
既然这些边角余料合格,回收就是一个途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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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9: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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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严格点好,但是确实错在有效期提前的问题,这对销售有很大的影响。灵活处理吧,企业的根本是先生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4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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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6-23 19: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条款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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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6-23 20: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以前对尾料进行回收处理,并规定了加入量。后来在2010版执行后,为了减少麻烦,直接对尾料进行销毁处理,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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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4-6-23 20: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说制定条款的人只想到一方面,他们以为把这些可回收品聚到一定量就可以做一批了,而忽略了生产实际,要等到聚成批首批早就过了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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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6-24 07: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陵江舟子 发表于 2014-6-23 18:23
记得在2010版GMP未实施前,国内一家企业的产品被WHO考察多次,经历几年均不能获准采购,原因就是我国政府监 ...

的确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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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6-24 07: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幻影 发表于 2014-6-23 18:29
如何活是药价要有保证。

正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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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6-24 07:3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歌一曲月如霜 发表于 2014-6-23 19:34
@syrtpy @大呆子 @清风化雨 @巴西木 @575231000 @fsk2005555

个人觉得严格点好,但是确实错在有效期提前的问题,这对销售有很大的影响。灵活处理吧,企业的根本是先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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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6-24 08: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论总是在简单的想象中生存,实践总是在复杂的操作中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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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6-24 08: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可以选择本月产品连续生产的品种,一批一批借用下去,等到本月最后的产品,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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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这么操作也是在效率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比较好的平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6-2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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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6-24 08: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不能回收在卖的药部分,一个药片一半合格一半不合格吧?感觉即使这条放到国外也应该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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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6-24 09: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生产周期上批次滚到下批次,一直这么滚,生产日期能差几天?最末批剩余物料直接报废。中间产品储存还有个期限呢,尾料难不成还能放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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