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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营销] 低价药招标止步“双信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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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8-28 16: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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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使用的低价药品仍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药品采购需求,受基层委托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签订购销合同”

  来自卫计委药政司内部会议的消息显示,由于低价药政策的执行出现偏差,因此,卫计委将对低价药政策尤其是招标政策进行全国范围的督查。
  在这次题为“准确理解、全面落实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的内部会议上,卫计委明确了低价药价格管理办法,即取消原来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改为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卫计委还明确要求,以省(区、市)为单位,对常用低价药实行直接挂网采购,由医疗机构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挂网生产企业直接网上交易。
  事实上,此次会议主要是否定此前部分省市对低价药采取“双信封制”招标的政策走偏。如,福建省招标办下发福建省药品采购工作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低价药实施与基本药物一样的“双信封制”。
  截至7月底,全国除西藏之外,30个省份都公布了省级低价药清单,平均增补213种。江西、上海、甘肃、安徽、吉林、宁夏、湖北、湖南、河北已经启动了低价药挂网采购工作,预计8月底全面落实。

  分开招标

  据统计,低价药与“520基药”存在273个品种的重叠。
  2010年颁布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对临床常用且廉价的基本药物,也允许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其中的“询价采购”就是供需双方议价,这正是低价药采购政策的体现。显然,低价药与基药制度并不冲突,是国家基药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按照《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14号文),低价药明确为直接挂网交易,价格可在3元、5元的范围内自主调整。“双信封制”则不是低价药采购中应有的方式。
  但在具体执行中,有的地区出现了低价药也按照“双信封制”招标的现象。
  据记者了解,此前的《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56号文),提出要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其中,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的基本药物,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经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对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采购。
  卫计委相关人士指出,由供需双方议价成交是具体落实基本药物采购政策的体现,不存在颠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问题。当然,对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之外的药品,以及价格虚高、生产厂家众多的基本药物仍采用“双信封制”进行招标采购。

  采购模式不变

  对于药品招标的模式,在卫计委药政司内部会议上,卫计委明确要求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对常用低价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增强医疗机构参与度,由医疗机构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挂网生产企业直接网上交易,不再简单把降低药价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绩效的评价指标。
  卫计委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要继续贯彻落实56号文和14号文的要求,实行集中采购、集中支付。所以,基层使用的低价药品,仍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药品采购需求,受基层委托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签订购销合同。
  记者了解到,工信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中央、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研究制定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人保部等部门将分别在低价药品优先审评和注册申请、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
  卫计委相关人士强调,上述举措是对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创新,是对药品采购政策的完善,是对常用低价药品从注册申请到生产、供应、使用、报销全链条、全过程的政策扶持,目的在于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保证临床有药可用,恢复经典老药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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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8-28 21: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低价药政策的执行出现偏差——问题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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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4-8-29 09: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与市场实际需求之间的偏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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