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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江苏省卫计委公布了该省医疗机构基药配备使用的管理通知,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基药使用做了详尽的规定。通知规定的指标包括基药使用数量与基药总数的占比,也包括基药与所有药品的销售占比,甚至还细化到国基的使用比例。当然,也少不了非基药在基层医疗机构的使用规定。通知全文读下来,发现不做点笔记是不可能记住这些数据的,于是整理成表格。 纵观之前发布过类似规定的省份,江苏的规定无疑最为细致的,其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1.通知中提到“省增补药物”,又一次证明了江苏会增补、并且即将启动基药增补目录的工作。其实在该省10月24日下发的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中已经透露了该省要制定《江苏省基本药物增补药物目录(2014版)》的消息。只不过在基药配备使用规定中再次强化了这一信息。 2.基药配备中特别指出了在2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需要配备国基520品种,并且要占到所有基药销售金额的一半以上,这对国基520品种是一个好消息。而消息在此时透露,是否会带来省增补基药的价值衰减?值得谋求增补的厂商思量。 3.开创性地提出了“配备基药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这一指标,按通用名来界定配备的基药数量。由于同通用名下的品种有可能有多个剂型和规格,因此,这一提法给市场操作带来了想象空间; 江苏2014年医疗机构基药配备使用规定一览表 | 使用机构 | 基药通用名总数占国基和省增补通用名总数的比例 | 基药销售金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应达到 | 国基销售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 | 备注 | 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40% | ≥85% | 苏南≥50%
苏中≥55%
苏北≥60% | 允许配备非基药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基药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销售药品总金额的15%。 | 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 | ≥50% | ≥85% | 中心卫生院 | ≥60% | ≥85% | 村卫生室 | ≥20% | ≥85% | | 二级综合医院 | ≥80% | 40%-50% | | 国基销售金额占基药销售总金额的比例≥50% | 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 ≥70% | 40%-50% | | 三级综合医院 | ≥70% | 20%-30% | | 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 | ≥60% | 20%-30% | | 备注:1.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10%。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
2.少数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由城市区级医院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 |
附: 2014年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同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年底前实现全省基层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加大推广使用基本药物的力度,不断提高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40%,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60%,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20%。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苏南地区不低于50%,苏中地区不低于55%,苏北地区不低于60%。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二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70%,三级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原则上不少于60%。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本单位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40%-50%,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达到20%-30%,其中,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比例不低于销售基本药物总金额的50%。专科医院的配备比例和销售金额应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10%。其他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根据临床实际和群众用药需要,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兼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衔接,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发展要求,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要,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除外)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外、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内的药品。配备使用的品种(按通用名计)比例不超过本单位配备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10%,销售金额不超过本单位销售药品总金额的15%。具体品种,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诊疗科目确定的诊疗范围和临床路径管理要求进行选择,主要满足急救、妇科、儿科和相关特色科室用药的需要,并注意与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的衔接,鼓励多用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基本药物目录中可以替代的品种不得选用。少数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由城市区级医院改建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参照二级综合医院的要求,配备使用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加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管力度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发挥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管作用,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时监控。按照《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诚信记录公示制度(试行)》,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回款、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对药品供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和使用开展考核评价,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坚持网上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定期现场检查分析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药品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并与网上采购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促进药品供货企业诚实守信,履行合约,保证药品及时供应。
四、强化基本药物宣传培训和合理使用
认真组织新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省增补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的培训与考核,把培训列入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岗位培训等内容,与职称晋升等挂钩。加强用药行为的监督评价,形成科学用药观念,促进基本药物安全使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完善处方审核、点评措施,定期分析通报医务人员用药情况,强化监督评价,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把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标,与绩效分配挂钩,加大考核奖惩的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理念,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引导群众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科学使用基本药物。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完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政策作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举措,认真抓好落实。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实施前,各地要切实做好上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的采购工作,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坚持网上采购药品,加强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管理,确保药品有效供应,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另行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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