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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法第8条:为监管机构改革再留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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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12-28 07: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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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品管理法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备注:这一条,表面看起来貌似一句空话,但仔细一品,还是额有风味,在新药法当中并没有明确国家局管注册、省局管生产批发、地市局以下管零售使用进行具体明确,此种写法给日后监管职能的调整和机构的调整留下伏笔空间,监管的调整因势利导,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绝对支持,随着行业的发展与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更加灵活,这也是客观要求。监管部门一直走在改革的路上,希望越走越好。

点评

你这是要拆国家局台?  发表于 2019-12-2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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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9-12-28 12: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改革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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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28 13: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忽悠永远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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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9-12-28 13: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改革体现不出领导的才能和魄力。
我们省从药监局成立开始,一直是垂直管理,在2018年的改革大潮中愣是没撑住,结果呢,省局以下断档了。
省局以下有机构吗,有,有人员吗,有,几个,1-2个,还能管吗,还敢管吗?
期待下一次改革的时候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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