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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 GSP讨论] 统一法人的药品经营企业人员共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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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0-30 17: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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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批发企业,乙为零售连锁企业,甲乙两个公司的法人为同一法人。请问质管员、验收员、采购员、质管部长、企业质量负责人,这些人员可以共用么???有没有相关的法规文件明确规定呢?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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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6 09:4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可以,虽为同一法人,但两家公司均是独立的,法规明确不允许兼职的这些岗位人员应该是分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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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7 10: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员不可以共用,跟是不是同一法人没有关系,你是两个独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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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1-9 09: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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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8: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共用,仓库可以共用,但是需要药监局的共用仓库的文件,保管员,发货人员,复核人可以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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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22 14: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个法人,并不代表人员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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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6 09: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共用,但是仓库部分,可以委托批发企业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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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2-6 09: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甲乙两个公司的法人为同一法人", 说法不严谨,看你字面意思 应该 甲乙两个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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