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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修订《药管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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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药海锋镝 于 2026-2-3 20:28 编辑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于近期发布,鉴于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猜测期间会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用于指导条例的落地实施。通过学习条例全文,对理解个别条款还存在疑惑,如:第三十六条,希望能够和业内同行进行探讨和交流。
      原文表述如下:
      第三十六条 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前生产的下列药品,符合药品上市放行要求的,在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可以上市销售:
   (一)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
   (二)属于新药、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短缺药品以及其他临床急需的药品的,在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之后生产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依照前款规定上市销售药品的风险管理。

      条款中提及的“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这一表述首次出现于2020年发布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但时至目前,“商业规模批次”这一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解释,在理解上也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知,故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回归条款原文,对于“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应当被理解为:已接受符合性检查、取得了符合性检查告知书且告知书的结论为“符合”。但对于“商业规模批次产品”的理解,有业内同行认为,仅指向现场检查时的动态批次(注:通常注册核查、符合性检查会协同开展。注册核查并非必须动态,但符合性检查必须动态)。这里的疑问在于,如果仅仅指向动态批次,为何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表述为“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而不是明确表述为“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动态批次产品”。考虑到工艺验证批次一定是商业规模批次,并且是注册核查和符合性检查的重点批次,那么,“商业规模批次”是否包括工艺验证批次在内?
      2023年第132号公告中要求:“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事前沟通等方式,指导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准备工作后,再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
      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的准备后,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目前,在申领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前,企业均已完成工艺验证批次的生产。
      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申请许可证核发或者申请增加生产范围。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会有明确的认知,即在没有许可证前或者许可证没有相应生产范围前生产的产品,不能上市销售,通常不会引发工艺验证批次是否能够上市销售的疑问。
      第二种,已有许可证且已有相应生产范围,只是在已有生产范围内申报一个新品种。这种情况下,通常不涉及许可证的变化,结合前面提及的“工艺验证批次为商业规模批次、为注册核查和符合性检查重点批次”,将会触发工艺验证批次是否属于“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并在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后可以上市销售”的讨论,此种情形下的商业规模批次是否包含工艺验证批次可能这是一个亟需明确的问题。
      
      2020年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等,应当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和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对于仿制药等,根据是否已获得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已有同剂型品种上市等情况,基于风险进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粗放地理解一下,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生物制品“必须二合一检查”,而仿制药“基于风险开展检查”。
      这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必须协同开展注册核查和符合性检查。如果涉及检查的品种恰好属于上述讨论的第二种情形,那么工艺验证批次在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后是否可以上市销售?(注:这里不提生物制品,是因为生物制品在许可证中属于按品种管理的类型)
      第二种,仿制药,基于风险开展了符合性检查(注:通常是因为品种所在生产线尚未接受过符合性检查)。此种情形符合性检查中工艺验证批次为检查重点。如果涉及检查的品种恰好属于上篇讨论的第二种情形,那么工艺验证批次在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后是否可以上市销售?
      第三种,仿制药,基于风险没有开展符合性检查(注:通常是因为品种所在生产线接受过符合性检查且结论为“符合”)。意味着工艺验证批次并未接受符合性检查。如果涉及的品种恰好属于上篇讨论的第二种情形,那么工艺验证批次是否属于“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在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以后可以上市销售”?
      
      总结一下以上阐述的内容,考虑到各种情形的复杂性,对于条例第三十六条中“通过相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产品”这一表述的具体界定和操作,建议有一个明确的官方解答,毕竟条例第七十九已将违反第三十六条的情形纳入处罚范畴,明确的解答既可以有效避免可能存在的合规性风险,也可以防止操作中的狭隘或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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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从药管法修订以来一直没有明确过,确实需要有一个官方解释,便于行业人员的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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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1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理解,如果是化药注册1类或2类,即使生产线通过GMPG符合性检查,也会针对品种进行动态检查,这个要看省局的检查过程中是否查看了工艺验证批的静态数据,最终取决于省局,可以提前跟省局沟通。再其次新药的风险肯定比仿制药风险高,由官方做出决定也是合理的。这也可能是国家局在放权给省局。
如果是仿制药,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那品种一般免动态检查,那省局是无法查阅到任何工艺验证批的数据,因此省局也不会做出任何决定。但从字面意思看只要符合上市放行要求就能上市销售,仿制药风险较低,国家局也是参考FDA的相关政策,由企业自行评估。这条在以前可能不合适,因为在注册审评过程中发补研究可能会因为工艺缺陷重新进行工艺验证,但自从去年年底CDE发布重大缺陷清单,涉及到重新进行工艺验证的直接退审,所以目前理论上工艺验证批的质量就等同于上市后商业批质量,即达到放行要求即可销售。纯个人见解。

点评

“但自从去年年底CDE发布重大缺陷清单”这个能分享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7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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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1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满足一些条件的话,前面的验证批次可以放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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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12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满足一些条件,哈哈哈,总有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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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11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核查范围很广,取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商业批次都会核查到,放心销售就行了,不必纠结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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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月关1 发表于 2026-2-4 08:28
这样理解,如果是化药注册1类或2类,即使生产线通过GMPG符合性检查,也会针对品种进行动态检查,这个要看省 ...

“但自从去年年底CDE发布重大缺陷清单”这个能分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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