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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多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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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前天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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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流程图

多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流程图

第一阶段:多产品共线法规符合性评估

产品处理是否有特殊要求,是否需要在专用厂房?
是:专用厂房生产
否:可以共用厂房,继续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阶段:多产品共线可行性评估
可以共线。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分析。
1、产品特性:
(1)产品类别:化学药品、中药制剂、生物制品、药用辅料等;
(2)活性、毒性(是否具有细胞毒性、治疗窗窄、基因毒性、致癌性等,PDE/ADE值,职业接触限值OEL、毒理学关注阈值TTC等);
(3)致敏性;
(4)溶解度;
(5)是否为活性微生物;
(6)性状(如颜色、气体、粘度等)
(7)物质状态(如固态、液态)
(8)挥发条件
(9)稳定性
2、工艺分析:
(1)拟共线产品工艺流程图、拟共线产品的工艺说明、
(2)是否为最终灭菌产品或无菌生产工艺、
(3)是否采用生物过程进行生产(生物安全风险)、
(4)生产过程使用物料特性(如溶媒特性、生物安全性)。
3、预定用途:
(1)给药途径:如口服、外用、肌内注射、静脉注射、鞘膜内注射等;
(2)临床适应症;
(3)用药禁忌、配伍禁忌或联合用药;
(4)用药对象:老年人、孕妇、儿童;
(5)用药剂量;
(6)是否慢性病用药或长期用药(蓄积毒性)

第三阶段:
1、设施、系统和设备的公用风险评估:共线产品生产的设施、系统和设备是否可以共用:
是:可以共用,但需要采取相关的控制措施
否:需要专用,同时需要采取其他的控制措施
厂房适用性分析:
空气净化系统适用性分析
公用工程系统适用性分析
设备适用性分析

2、拟共线产品的工艺操作及每个工序步骤涉及的设备器具等潜在风险:
备料和称重、配制、除菌过滤、灌装、冻干、轧盖;
生产能力
暴露情况

药品生产阶段的共线生产策略:
针对共线产品间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途径制定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开展不定期的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包括:
1、残留: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内表面清洁残留;
2、机械转移:非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外表面、设施,人员衣服、手套等,在不同产品间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3、空气传播:产品或物料粒子、气溶胶通过气流组织沉降到其他产品;
4、混淆:生产过程中物料、产品的混淆(包括标签错误和人为失误引起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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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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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做得很用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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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OEB分级只是对整个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密闭等级以及操作过程的密闭性作出要求,对职业健康层面的风险影响更大,当然在此要求下可以对空间活性成分的浓度进行了限制 ,减少空气传播和机械转移的风险;而交叉污染层面更大的风险在于共用设备中的活性物质残留,因为对于交叉污染的风险来讲,清洁残留的风险远大于机械转移的风险,而机械转移的风险远大于空气传播的风险;所以应该以PDE等毒理学数据来计算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内表面的残留限度,通过清洁验证或确认来控制交叉污染的风险的最大方面,所以要定义高低活或高低毒,还是应该用毒理学数所来制订分类依据,比如用PDE数据来进行分级,当然按照国际趋势的要求,是不用区分高低活的(国内的现阶段国情放开后怕共线风险会无限放大难以收拾,因为PDE的计算和购买的可信度均没有实践基础),只根据PDE计算残留限度,看计算后的限度分析方法的检测限能不能达到检测要求,看实际清洁验证的结果能否达到限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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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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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线指南正式稿去掉了OEB分级,这给了企业灵活处理的空间,避免了4/5级专用设备的苛刻要求。
另外,OEB分级可以作为毒性活性评价的参考,但也不绝对。也可采用PDE/HBEL数据,基于科学和风险自行制定标准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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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优秀的小嘉 发表于 2025-12-25 16:38
中国制药工业EHS指南(2020年版)

其实还是没明确清楚,OEB4的管理界限,可以确定的是1,2,3和5是不能共线的。

我们只是探讨这个事情啊,按照现有国内的形式,如果说OEB3和OEB4明确不能共线,大部分企业都得干趴下。所有部分省份出台了内部文件,当有不可避免出现3和4共线时,应当如何如何,具体在实施层面,还有很多困难,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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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里人hh 发表于 2025-12-25 16:12
你这句话不是指南原文,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OEB3和OEB4的等级划分原则及共线要求,正式稿中将OEB的等级划 ...


中国制药工业EHS指南(2020年版)
OEB分级.png

点评

其实还是没明确清楚,OEB4的管理界限,可以确定的是1,2,3和5是不能共线的。 我们只是探讨这个事情啊,按照现有国内的形式,如果说OEB3和OEB4明确不能共线,大部分企业都得干趴下。所有部分省份出台了内部文件,当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前天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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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优秀的小嘉 发表于 2025-12-25 16:00
③不建议高毒高活产品(OEB4)与其他非高毒高活的产品(OEB3)共线生产。特殊情况
下(如采用特殊工艺和设 ...

你这句话不是指南原文,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OEB3和OEB4的等级划分原则及共线要求,正式稿中将OEB的等级划分删除了。
所以请问高毒高活产品、非高毒高活的产品的定义是什么。

点评

中国制药工业EHS指南(2020年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前天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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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前天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里人hh 发表于 2025-12-25 15:41
那问下你,OEB3和OEB4能不能共线,依据是什么

③不建议高毒高活产品(OEB4)与其他非高毒高活的产品(OEB3)共线生产。特殊情况
下(如采用特殊工艺和设备、市场需求量小、罕见病用药等),如经过充
分的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则可通
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但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如使用一次性技术、每批生产后进行清洁确认)。

《药品共线生产质量管理指南》

点评

你这句话不是指南原文,征求意见稿中有明确OEB3和OEB4的等级划分原则及共线要求,正式稿中将OEB的等级划分删除了。 所以请问高毒高活产品、非高毒高活的产品的定义是什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前天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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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问下你,OEB3和OEB4能不能共线,依据是什么

点评

③不建议高毒高活产品(OEB4)与其他非高毒高活的产品(OEB3)共线生产。特殊情况 下(如采用特殊工艺和设备、市场需求量小、罕见病用药等),如经过充 分的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前天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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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前天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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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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