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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辽宁省药监局 重庆市药监局 安徽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
近日,辽宁、重庆、安徽三地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共性问题解答。
1.备案申请表填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备案申请表是重要的申报材料之一。需要注意问题如下: (1)备案公示信息是直接从申请表中抓取,请重点关注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地址、生产企业及地址、备案内容等项。相关内容应与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信息保持一致。 (2)申请表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根据已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分类申报,关联变更事项需同时勾选。 (3)申请表第20项(备案的内容):此项为国家局网站直接公示的内容,填写时请仔细核对,内容应表述全面并清晰准确,以变更有效期或包装材料为例: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本品在双铝泡罩基础上增加铝塑泡罩包装,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仅填写中等变更事项,不得添加微小变更事项。 (4)申请表第28项(药品注册申请人)与第29项(生产企业)均需要填写,签字盖章处不可空缺。如存在多个受托生产企业,则需逐一填写。 (5)上传盖章后的申请表扫描件,数据核对码应与网上填报的一致。
2.省局备案类变更,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已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实施? 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持有人按照备案资料要求提交资料进行备案。省局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并规定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审查发现备案类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持有人应当改正,同时对已生产上市的药品开展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3.药品说明书标签和标签备案有关问题。 (1)持有人有哪些情形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等变更? 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等变更主要情形有: ①按国家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说明书(包括使用“一致性评价”标识)。 ②参照国家局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或列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并已在我国上市的参比制剂的最新版说明书,对化学药品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说明书中安全性信息进行的变更。 ③根据已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修改包装标签(如以补充申请形式下发的批件附件中只有说明书、无标签的,其标签需按照中等变更事项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 (2)持有人如何处理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事项,哪些情形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 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属于微小变更事项的,应按照体系要求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微小变更具体情形如下: ①首次获批药品的说明书、标签,持有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自行审核药品说明书、标签; 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及其修订件等修改药品说明书的; ③根据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公示内容等变更药品批准信息修改药品说明书的; ④持有人在已使用的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变更行政信息或式样的,如增加(减少、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和地址、电话号码、企业网址、电子监管码、条形码、颜色、图案、注册商标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 (3)现有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持有人是否还进行样稿备案? 根据《已上市药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持有人药品说明书标签发生中等变更的,应在国家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备案,无需再次进行样稿备案。 4.申报某中等备案变更事项的同时存在其他关联变更,应如何处理?
申请人应发挥主体责任,在充分评估验证的基础上明确变更分类,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同时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①若关联变更为中等变更,建议关联申报,并在备案申请表中的申请事项分类(第5项)将关联变更的事项同时勾选,一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②若关联变更为微小变更,备案申请表备案的内容(第20项)仅填写中等变更事项,在研究资料中一并描述微小变更事项内容。
5.《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是否需要省药检所报告? 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当发挥主体责任,在充分评估变更复杂程度和变更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但应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若变更情形较复杂或风险较高,应进行至少3批工艺验证,并提供3批产品的检验报告。未明确要求需省局抽样或企业送样的,可以提供省所检验报告或自检报告。
6.某制剂为常年未生产品种,发生上市后变更,无变更前产品的研究资料及数据,无法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及制剂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如何进行备案?  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前后不应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是否具有一致性,一般应采用变更前后原料药所生产的制剂进行对比研究;若因各种原因无变更前产品,也可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与变更后产品有可比性;若无法开展对比研究(无变更前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要求),则应参考针对新产品的要求进行研究申报。
7.关于减少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的问题。
减少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属微小变更类别,由持有人按内部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管理,在持有人年报中报告。变更原料药经销商,原料药实际生产商未发生改变的,也属微小变更。
(特别声明:该问答是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下的认知和理解,同时结合我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工作实际,对已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仅供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料药登记人参考,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一、备案表“备案内容”填写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申请备案内容应完整准确描述。部分申请人填写为“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变更药品有效期”等,由于备案内容即公示内容,上述表述将导致公示内容不能准确体现具体备案内容,影响上市后变更备案的实施。 示例:如某品种拟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建议备案内容描述为“该品种XXXX(成分名称)原料药供应商变更为XXXX(企业名称)”。
二、药品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后,如何对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上有关信息进行更新? 答:制剂生产场地变更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按照企业操作手册“第45页3.1.1.4.7.境内备案生产企业及场地变更申请”要求,填写变更信息并提交;原料药生产场地变更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按照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出备案或报告,并及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 变更信息更新情况可到国家药品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栏查询。
三、变更研究用样品是否必须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 答:根据指导原则要求,变更研究验证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如采用中试规模样品,应提供充分的依据。
四、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提供几批样品的研究验证数据?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中等变更一般需要提供变更后1~3批样品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结果。若属于高风险品种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则至少需进行3批工艺验证,提供验证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重大变更一般要求变更后连续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结果。
五、某变更同时伴随关联变更,如何开展研究申报工作? 答:一项变更伴随或引发其他变更称之为关联变更。对于关联变更,研究工作可按照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分别进行,也可综合考虑各项变更研究工作的要求一并进行。申请人应关注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综合所有关联变更情形的各项研究验证项目,按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工作。 若关联变更经申请人评估后属于省局备案类中等变更的,可单独申报,也可关联申报,备案申请表中应勾选关联变更相应申请事项,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其中工艺验证研究数据应不少于3批;经评估属于重大变更的,需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补充申请。
六、某变更同时伴随关联变更,备案内容应如何填写? 答:对某一变更同时伴随关联变更的,备案内容应完整准确体现全部变更内容。 示例:如拟新增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时伴随药品包装规格、有效期的变更等,建议备案内容描述为“增加‘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为该品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新增包材的药品有效期为24个月,包装规格为100片/瓶。说明书、标签相应内容作修订。”
七、化学药品、中药拟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材质和/或类型,是否需提交包材相容性研究资料? 答:对于无菌制剂(包括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等),按照中药及化学药品相应的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均属于重大变更,申请人应参照对应的技术指导原则完成相应的研究。 对于液体/半固体制剂(吸入制剂、注射剂、眼用制剂除外)、无菌和/或液体原料药,建议申请人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非无菌固体制剂,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特性酌情进行包材相容性研究。
八、注射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尺寸和/或形状,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无菌模拟灌装实验? 答:若注射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材质未发生变化,仅尺寸和/或形状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对变更后产品的包装密封性进行研究,同时应满足《药品GMP指南(无菌药品)》的要求,提供无菌模拟灌装等无菌保障相关研究资料。
九、变更药品制剂的包装装量,是否均属于中等变更? 对于包装装量变更,化学药品和中药的变更技术指导原则有不同的规定。 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化学药品的包装装量变更属于“九、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项和“十一、增加规格”项。其中,变更原料药及单剂量包装制剂的包装装量,属于微小变更;变更多剂量包装制剂的包装装量,属于中等变更;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口服液体剂/滴眼剂等制剂由多剂量包装变更为单剂量包装,按增加规格项申报,属于重大变更。 2.《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中药的包装装量变更属于“六、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项。其中,变更药品包装中最小单位药品的数量,属于微小变更;颗粒剂、煎膏剂、糖浆剂等最小包装药品装量的变更,属于中等变更。但如果涉及药品实际规格变更,如片剂片重大小、胶囊剂装量,液体制剂药物浓度(单位体积所含饮片量)的变更等情形,属于重大变更。
十、常年未生产品种在恢复生产时发生了上市后变更,能否同时提出? 答:常年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时,对因原批准原辅包供应商已无法供应等必须变更的情形,且属于省局备案类中等变更的,可以与恢复生产申请同时提出,申请时应至少提供3批工艺验证和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研究数据。
十一、常年未生产品种无法提供变更前产品研究资料,应如何进行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 答:变更前后的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变更前后产品是否具有一致性。 若无变更前产品,可以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研究,但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与变更后产品具有可比性; 若无变更前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要求,则应与原研产品或参比制剂进行对比研究; 若无参比制剂或原研品,也可与市售主流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需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若为独家品种或无市售主流产品,原则上,应在充分评估产品临床价值的基础上,参考最新的技术要求展开研究后提交补充申请。
十二、《中国药典》2020年版给出长期稳定性实验条件有“25℃±2℃、RH60%±5%”和“30℃±2℃、RH65%±5%”两个条件,应选用哪个条件进行长期稳定性实验? 答:现行版《中国药典》四部凡例规定药品温度条件为“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室温)系指10~30℃。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对贮藏条件为常温的品种,长期稳定性条件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到药品上市后在贮存、运输及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环境因素(如重庆夏季常温多在30℃及以上、相对湿度多在65%及以上),选择适当的条件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以满足药品的贮藏要求。
十三、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延长有效期,是否需同时提供参比制剂的稳定性数据? 答:药品延长有效期,重点关注的是研究用样品稳定性考察数据与0月相比有无显著变化、变化趋势、效期末样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等。 若研究用样品效期末数据与0月相比无显著差异,一般无需提供参比制剂数据; 若研究用样品稳定性数据出现明显差异,此时如果提供了参比制剂稳定性数据,且研究用样品的变化趋势与参比制剂基本一致,可作为该品种延长有效期的支持性信息之一。
十四、已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增加新的原料药供应商,可否仅进行内部研究验证后按微小变更进行报告?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拟增加的原料药若已通过关联审评审批,一般按照中等变更管理;拟增加的原料药若尚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则应按照重大变更管理。
十五、已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如发生变更(变更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企业名称等),相关制剂持有人是否需要提出上市后变更申请? 答:已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发生变更的,在其变更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的,原料药登记人在实施前应及时将变更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制剂持有人。制剂持有人应及时就其变更对影响药品制剂质量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根据影响程度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十六、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需提供的新原料药供应商证明性文件有哪些? 答:需提供新原料药供应商有效期内的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如药品注册批准通知书、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原料药关联审评审批结果等)、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保证协议、购进凭证(发票等)及出入厂检验报告等。
十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转让(主体发生变更)获得批准后,受让方拟修订药品说明书、标签中持有人相关信息,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所做的变更,属于药品说明书微小变更情形。
特别声明: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相关问答主要基于对目前现行的政策法规和指导原则等的理解和工作实践,以及相关培训问答等,供持有人研究申报参考。
1.备案申请表填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备案申请表是重要的申报材料之一。根据工作实践汇总常见问题如下: (1)备案公示信息是直接从申请表中抓取,无法修改,请重点关注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地址、生产企业及地址、备案内容等项。 (2)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根据已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分类申报,关联变更的事项需同时选中。 (3)第20项备案的内容:此项为国家局网站直接公示的内容,填写时请仔细核对,内容应表述全面并清晰准确,以变更有效期或包装材料为例: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按照《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要求调整说明书、标签备案内容;本品在双铝泡罩基础上增加铝塑泡罩包装,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 (4)第28项注册申请人与第29项生产企业均需要填写,签字盖章处不可空缺。 (5)上传盖章后的申请表扫描件,数据核对码应与网上填报的一致。
2.省局备案类变更,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已被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实施? 答: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备案申请,省局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并规定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因此存在已被公示的备案因未通过审查而被取消的情况。持有人应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已公示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决定实施的时间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持有人如何处理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事项,哪些情形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微小变更? 答:持有人应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变更属于微小变更事项的,应按照体系要求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进行修订,修订日期以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记录载明的日期为准,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相关变更纳入年度报告。微小变更具体情形如下: (1)首次获批药品的说明书、标签,持有人按照其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24号令等相关要求自行审核药品说明书、标签,无需向省药监局提交备案申请; (2)根据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及其修订批件等修改药品说明书的; (3)根据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或备案公示内容等变更药品批准信息修改药品说明书的; (4)执行《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品种,如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执行标准】仅变更为“《中国药典》2020年版”的; (5)持有人在已使用的药品说明书、标签中变更行政信息或式样的,如增加(减少、变更)电话号码、企业网址、电子监管码、条形码、二维码(不得超出说明书已核准内容)、颜色、图案、注册商标等非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核准内容。
4.持有人有哪些情形属于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等变更? 答:药品说明书、标签中等变更主要情形有: (1)按国家局公告要求统一修订说明书(包括使用“一致性评价”标识)。 (2)参照国家局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或列入《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并已在我国上市的参比制剂的最新版说明书,对化学药品仿制药或生物类似药说明书中安全性信息进行的变更。 (3)根据已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修改包装标签。
5.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如何申请? 答:申请批准或备案类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如涉及药品说明书或标签修订的,其说明书、标签应一并申请,修订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或变更备案日期为准,说明书和标签无需另行再向省药监局备案。如某产品变更有效期进行备案时,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参考下列表述: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按照《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要求调整说明书、标签备案内容。无需重复备案。
6.某化学药品中使用辅料磷酸氢二钠十二水合物,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该辅料在《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中更名为“磷酸氢二钠”,持有人是否需要对说明书(含标签)中该辅料名称的变更进行备案? 答:不需要。《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规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文件所做的变更,如更改药品名称或商品名称等,属于药品说明书微小变更的情形。《中国药典》是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药典收载的部分辅料的名称因药典升级会有修订,并提供了名称对照表,见《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Ⅸ页。故《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收载的上述辅料在说明书(含标签)中名称的变更属于微小变更,无需备案。
7.某产品生产销售多年,能否根据企业自己收集的不良反应情况等信息,通过备案对说明书相关项目进行修订? 答:不能。该事项属于重大变更。
8.原研品说明书对适应症、用法用量等进行了调整,能否通过省局备案对自制品的说明书进行修订? 答:不能,该事项属于重大变更。仅根据已在我国上市的原研(或参比制剂)最新版说明书修订安全性信息属于中等变更。
9.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个规格,是否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 答:参照ICHQ12相关要求,同品种多规格产品,若处方等比,可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并提供选择的依据;若原辅料比例不一致,应对每个规格进行研究,或者进行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基于评估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
10.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种内包材,是否对每种内包材产品均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多包材产品,应对每种包材进行研究。若仅对一种包材的产品进行研究,则应提供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资料,证明所研究包材具有代表性;若无法提供评估资料,则应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表明本次变更原料药供应商仅涉及该种包材产品。
11.长期未生产品种申请恢复生产时是否可以同步申请变更原料药供应商? 企业应按相关指导原则开展研究,符合要求即可申请变更原料供应商备案。
12.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某制剂长期未生产,无变更前产品,无法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制剂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如何进行备案? 答:此种情况在实际中确实存在。指导原则中规定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价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是否具有一致性。一般应采用产品,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和制剂进行对比研究; 若因各种原因无变更前产品,也可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与变更后产品有可比性; 若无变更前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要求,首选采用参比制剂或原研品进行对比研究; 若无参比制剂或原研品,也可与市售主流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需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若无法开展对比研究,则应参考对新产品的要求进行研究申报。
13.《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 答: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变更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确定。若产品属于高风险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则至少需进行3批工艺验证,相应地需提供验证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
14、某化药制剂,采用相同设计和工作原理的生产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是否不需要备案? 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采用相同设计和工作原理的生产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一般归属微小变更。但生产设备的变更往往与药品生产工艺(包括工艺参数)、批量等的变更密切相关,故应评估设备变更是否触发了关联变更;若有,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
15.某药品变更有效期,需要提供三批样品长期稳定性数据。若该三批样品不是连续生产的,而是不同时间生产的,是否认可? 答:根据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无“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表述。一般建议采用连续生产的三批;如采用不同时间生产的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的稳定性数据申请变更有效期,应关注所有进行稳定性考察批次产品的稳定性数据,需均符合要求且具有批间一致性,在此基础上也可以认可。
16.化学药品变更内包材属于中等变更的情形,是否可以在生产原批准包材的药品时,仅采用新包材包装少量样品进行研究申报?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对于此类变更需进行包装工艺验证。另外还规定,变更研究验证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如采用中试规模样品,应提供充分的依据。为保证变更后包装工艺的持续稳定,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的样品进行研究申报。
17.中等变更要求进行溶出曲线对比,溶出曲线需要几条? 答:溶出曲线的对比一般指四条溶出曲线,且应包括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溶出度检查介质,具体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
18.变更有效期涉及不同包材多种规格;是否要对每种包材、规格都进行研究? 答:同品种制剂涉及不同包材,需要对每种包材进行研究;若仅提供了一种包材产品的数据,则表明仅延长该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需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 同品种制剂涉及不同规格,可以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也可以参考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进行多规格的稳定性研究设计。
19.对于延长有效期的备案事项,国家局原批准有效期为12个月,且相关图谱已在申报CDE的材料中提供,备案时能否仅提供批准有效期之后的图谱? 答:不可以。省局备案目前无法查阅申报CDE的相关资料,此类变更应提供从0月开始的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
20.某化药注射剂变更辅料的供应商,属于哪种变更? 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于注射剂变更辅料的供应商未明确规定,仅列举了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口服缓释/控释制剂和肠溶制剂、非无菌半固体制剂,并规定其他剂型可参考列举的三种剂型进行管理。持有人应基于对药品的深刻理解,结合辅料的化学结构、纯度以及在制剂中的用途等因素,参考指导原则列举的三种剂型进行综合评估研判,确定变更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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