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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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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0-7-10 09: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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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大呆子 于 2020-7-10 09:32 编辑

      最近,有好多网友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点迷糊,尤其是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情形,我这里简单概述一下,不对的地方大家可以补充。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分为两类:
      第一类:自己行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这类企业比较好理解,就是跟目前的企业差不多;
      第二类: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这类企业大家会比较模糊,该类企业该是什么样子的呢?我重点梳理一下。
      1、必须是法人主体,包括研究机构,其它的公司如药品销售公司,或者医院也都可以。反正不能是个人
      2、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自己销售的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完全按GSP要求,此处不赘述)
      3、关键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
      4、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有质量管理制度
       第4与第5可以合在一起说,也就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
      1)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
      2)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放行。
      3)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
      4)风险管理、变更管理、质量回顾、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停产管理
      5)建立药物警戒体系
       ......

      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需要建立药品检测机构(QC),这点从第47号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提交的材料中就可以明确了解。

      以上为个人理解,详情请与当地药监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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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0-7-10 15: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药价要贵了,以前养一波生产质量人员,现在养两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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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0 09: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透彻,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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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0-7-10 09: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局发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就是对持有人建立质量体系的要求,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却很有实际参考价值 :

附件2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
(征求意见稿)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主要用于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基于风险,围绕产品按照检查要点对持有人的全体系或部分系统开展检查。
对于自行研制、生产、经营药品的持有人及持有人委托开展研制、生产、经营药品的受托方,除按照本检查要点要求进行检查外,还应当按照药品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要求对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一、机构与人员
(一)持有人是否建立了与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管理相适宜的组织机构,各部门职责规定是否清晰。
(二)持有人是否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与能力的人员;相关岗位职责是否清晰明确,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是否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开展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关键人员是否为全职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如有)、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检查确认从事药物质量及药物警戒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任命书/受权书、岗位说明书、学历证明及专业、专业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履职及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况。
(三)是否为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建立并执行了员工健康检查的规定,其中对于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是否采取了适宜措施避免对药品污染的可能。
二、质量保证体系
(一)持有人是否建立了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责。对于委托其他企业开展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药物警戒相关活动的持有人,其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能与受托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衔接,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确保药品在生命周期内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二)是否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年度报告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三)是否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追溯体系与制度,按照规定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在销售药品时,应确保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可进行有效追溯。
(四)是否建立了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包括药品存储、运输)的持有人是否建立并执行了以下规章制度;相关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了相关记录或报告;相关制度与受托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能有效衔接,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质量回顾分析制度及药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2.持有人对受托企业的审核程序、现场审核报告及记录;
3.药品上市放行管理程序与记录;
4.研制、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程序及记录;
5.药品质量投诉管理程序、记录与报告;
6.药品退货管理程序与记录;
7.药品召回管理程序与记录;
8.偏差管理程序与记录;
9.变更控制程序与记录;
10.药品质量标准及检测程序文件;
11.生产工艺规程及空白批生产记录;
12.与药品质量直接相关的物料合格供应商名单;
13.质量信息沟通及处置的规定与沟通记录;
14.受托生产企业共线生产品种列表及风险评估报告(或关于避免污染及交叉污染的相关程序与记录/报告);
15.自检管理程序及记录;
16.不合格品处理程序与记录;
17.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管理程序与记录;
18.特殊药品管理程序及空白记录(针对特殊药品使用单位)。
(五)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相关活动(包括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是否按规定定期开展了审核及评估,是否签署了符合要求的委托协议和/或质量协议,是否按规定获得了批准或进行了备案,是否按协议约定执行。受托方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进行委托生产或再行委托他人生产(转委托)的行为。
(七)针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偏差与变更,是否建立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能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相关制度中是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发生变更的管理程序,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或登记。
(八)持有人是否按照变更技术要求,履行变更管理责任,在药品品种档案中完成其生产场地登记;是否确保药品品种档案的真实、准确与及时更新。
三、药物警戒管理
(一)持有人是否按规定建立了药物警戒体系,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信号进行有效的监测、搜集、调查、分析和研判,对质量安全风险及时进行处置,并履行了相关职责。
(二)持有人是否建立了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活动是否按规定完成了对应记录或报告。如委托其他企业开展药物警戒的,相关制度与受托企业的对应体系文件是否能有效衔接,包括但不限于: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程序与报告;
2.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制度与档案;
3.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处理的制度和记录;
4.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制度和报告;
5.开展重点监测的制度和记录。
6.委托其他企业开展药物警戒相关活动的,是否签署了符合要求的药物警戒委托协议。
(三)持有人公开的联系方式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站、公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的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
(一)是否建立了风险管理体系,并制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制度,按规定完成对应记录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后药品风险管理程序及计划;
2.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制度及记录/报告;
3.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培训和应急演练记录;
(二)是否建立了药品生产风险管理程序(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持有人是否建立了对应衔接程序),并开展了风险评估、控制、沟通、审核、回顾等质量管理活动,确定风险评估的周期和情形,对已识别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
(三)是否针对不同的风险项目或数据选择相应的风险评估工具和方法。
    五、药品上市后研究
(一)对于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是否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并按照要求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二)是否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并建立了对应程序,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和控制。
(三)是否建立并执行了有关制度确保持续开展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并根据有关数据及时备案或者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持续更新完善说明书和标签。
(四)是否建立了关于药品再注册的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五)是否建立了已上市药品变更研究及报送的规定,并按规定执行。
六、文件与记录管理
(一)持有人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文件与记录管理程序,确保:
1.有指定人员负责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使用、撤销、复制及保管;
2.文件编号及版本控制能否保证文件的有效性及可溯性;
3.对文件进行定期审核,保证其适用性;
(二)现场文件及记录管理情况,是否能保证文件与记录真实、可靠、可追溯,包括但不限于纸质记录、电子数据、双方质量信息沟通记录等。
七、责任赔偿
(一)持有人近3年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况。
(二)持有人对应药品侵权责任的商业保险购买情况。
(三)持有人对应药品侵权责任担保情况。
(四)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委托协议中是否规定了对应药品侵权赔偿责任;受托企业是否知悉民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及仓储者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并有相关记录或证明。
八、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具备疫苗生产能力,符合本检查要点签署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疫苗电子追溯系统是否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有效维护并及时上传数据;
(二)是否存在分段委托的方式,委托生产是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对生产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是否在相应批产品申请批签发的文件中载明;对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是否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四)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按规定报告;
(五)是否按规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六)是否按规定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
(七)是否制定了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点评

这个出处在哪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9-7 15:12
这个比较齐全,可以参考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1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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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0 09:4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类第三条,委托方设置生产负责人这个职位意义何在呢?白白增加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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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必要,委托方是生产负责人不是去组织生产,而是监管整个委托生产过程。  发表于 2020-8-11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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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0 09:49: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销售公司没有药品批文就不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吧,就是是不是一定得现有药品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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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是药品销售公司,你为什么偏要反过来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1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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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20-7-10 10: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蝶舞.. 发表于 2020-7-10 09:49
药品销售公司没有药品批文就不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吧,就是是不是一定得现有药品批文。

我是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是药品销售公司,你为什么偏要反过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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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0 10: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Vito713 发表于 2020-7-10 09:40
第二类第三条,委托方设置生产负责人这个职位意义何在呢?白白增加企业成本。

那你总不能所有的事情都交给质量负责人去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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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0 11: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委托他人生产的MAH应符合第六条的一、三、无;如何理解第三条规定“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可以属于受托单位?还是MAH也应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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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0 11: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ito713 于 2020-7-10 11:29 编辑
huihuanqing 发表于 2020-7-10 10:56
那你总不能所有的事情都交给质量负责人去做吧,

第二类第三条中,委托方自己不生产,只履行监督受托方的职责即可,设置“生产负责人”确实没多大意义。

从二楼发的,机构与人员的要求“生产负责人(如有)”看,应该是允许委托方自己不生产时,可以不设置“生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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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7-10 11: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目的是上市持有人对产品的全过程附有责任,质量体系是贯彻这个责任很重要的部分,委托时如何确保与委托生产企业两个体系对接,确保整个体系完整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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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20-7-10 13:0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了了. 发表于 2020-7-10 09:36
国家局发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就是对持有人建立质量体系的要求,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却很有实际参考 ...

这个比较齐全,可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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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0 13: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sw7946 发表于 2020-7-10 11:23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委托他人生产的MAH应符合第六条的一、三、无;如何理解第三条规定“有能 ...

我认为委托方可以委托给第三方,从而有手段来对受托方检验结果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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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0 13: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Vito713 发表于 2020-7-10 11:27
第二类第三条中,委托方自己不生产,只履行监督受托方的职责即可,设置“生产负责人”确实没多大意义。
...

你不设置生产负责人,你的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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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0 16:3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征求意见稿)》《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参考模板(征求意见稿)》意见   http://www.nmpa.gov.cn/WS04/CL2138/375215.html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征求意见稿)》和《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参考模板(征求意见稿)》
个人认为按照这个走。应该没有问题。
5月中有个这样的面试机会,就是按照这个文件去学习和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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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0-7-14 11: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顺手带走你给的资料,也留下一个专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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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5 1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2、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自己销售的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完全按GSP要求,此处不赘述)。”是否为MAH如果自已做零售才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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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5 10: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sifsay 发表于 2020-7-15 10:19
“2、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自己销售的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完全按GSP要求,此处不赘述)。” ...

零售才需要,药品管理法写的很明确。

点评

这里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委托别人生产,自己销售的,那么自己应该象销售公司一样通过GSP认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15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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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楼主| 发表于 2020-7-15 13: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ziyiwoaini 发表于 2020-7-15 10:43
零售才需要,药品管理法写的很明确。

这里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委托别人生产,自己销售的,那么自己应该象销售公司一样通过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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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不持有批文,怎么才能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B呢?  发表于 2021-4-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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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7-16 21: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无云007 发表于 2020-7-10 15:17
药价要贵了,以前养一波生产质量人员,现在养两波人员。

不太赞同这个观点,以前大家都要自己建厂房生产,养一大波生产质量人员,现在可以委托其他厂帮他生产,不需要建厂房,就算要养一波生产质量人员,也不算很多。厂房设备的钱省下来了,药价自然会低一点,而且也有充裕的钱去做研发,利于整个行业的研发技术提高。

点评

这样理解也对昂,但是要看药品单价成本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16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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