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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药事] 20140928 EU GMP第8章简单解读(Julia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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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9-28 21: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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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正在给同事准备做第8章的培训,因此顺便写一个关于第8章的解读,期望对大家理解该章,修订内部SOP有所帮助。如有不正确之处,还请指出。

整体

从子章节标题来看,就可以知道该章基本是被完全改写了,原版本为200621日生效,其中包括16条,内容覆盖了客诉和召回。本版本则增加至31条,涵盖了CAPA的内容(尽管此内容已包括在第1章中),对调查程序细化了不少。

新版本中增加的概念:质量缺陷、降低风险措施。从采用“降低风险措施”这个词来看,欧盟GMP是主张在本章的大前提下,并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我们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召回(是最后一招),只是降低了风险。而降低风险有很多种方式,召回只是其中会将风险降至最低的一种。

新版本中引入的内容:CAPA。其实CAPA在第1章已有(正如第8章正文所述),在此提出个人认为并无太大必要。难道是考虑到许多公司只顾着做召回,担心他们忘记CAPA?不过的确很多公司的召回SOP中并未提到CAPA,相信本版本会促使各公司将CAPA引入召回SOP

总则部分

新版本将总则部分由原来的一段增加至三段。原版本只是简单提出需要针对潜在缺陷和召回建立一个程序,新版本中交叉引用了第1章的“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和第7章的“合同外包活动”,同时在谈到调查和召回等行为时,列举出了一些典型的需关注的问题,如生产错误、产品腐败、发现假药、不符合上市许可或产品质量标准、或其它任何严重质量问题,其中“假药”项应该是与2012年发布的62号令相呼应。

另外,目前欧盟已将GMP适用临床试验用药,因此,大家会看到在整个章节中,都提到临床试验用药。

建议各公司在修订SOP时,应交叉引用公司内部的相关SOP,同时注意将临床试验用药包括在SOP适用范围内。

人员与机构

新版本将人员与机构单独作为了一个子章节来论述,

其中除了引入风险管理概念,及建议采用多学科团队外,并没有增加太多新的内容。至于如果产品授权人不是召回负责人时的原则,在原版本中已有要求,不能算是新增内容。

处理、调查客诉包括可能的质量缺陷的程序

程序主线基本和原来没有太大区别:接收信息---信息分类---调查----采取行动。增加了行动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调查出原因后的CAPA相关行为。

这里特别提到要将真正的客诉与假药情况分开处理。建议各公司在修订SOP时,增加欧盟关于假药的定义,以便在客诉分类时有充分的依据。

这个子章节还给出了该程序最少应包括的内容清单,各公司的SOP需要将其中内容对照检查自己的程序,特别要注意的是第4项,要根据质量缺陷的严重性来评估质量缺陷带来的风险,该风险评估要得出结论是否需要采取召回这样的措施。

另外,与药监当局沟通也是相当重要,需要在风险评估中列出作为要考虑的内容之一。

调查和做出决定

这里就相对简单了,针对调查所得不同结果,制订不同措施。它比较强调的是,这是一个过程,随着调查的深入,可以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措施。例如,一般首先查询受影响批次(可能花费1天),然后扩展至同一产品所有批次(可能花费3天),再扩展至受影响的其它产品,其中可能会涉及的检测等(可能花费7天),各阶段所花费的调查时间可能不一致,在一个问题被调查落实后,即应针对该范围的产品做出决定,采取措施,而不是等全部调查结束。

根本原因分析和纠正预防措施

这和偏差调查基本类似。

产品召回和其它潜在的降低风险的措施

增加了关于临床试验药品揭盲、模拟召回、工作时间外联络的要求,强化了在不同情况下与药监当局沟通的必要及沟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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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4-9-29 20: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怎么没有支持的呢

点评

曲高和寡,知音难觅吧  发表于 2014-9-29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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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4-10-5 22: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啦,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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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6: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啦,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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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5: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我看的欧盟GMP/GDP法规汇编(中英文对照版)(2014年版)不是最新的?为啥说的第八章 自检的内容,有点对不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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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9 17: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错了EU GMP的章节,楼上回复的居然不能编辑了。对不起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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