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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注册] 【重磅分享】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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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8-5 22: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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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重楼 于 2015-8-5 22:19 编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
2015年07月3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现印发《药品注册形式审查补充要求》(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各省级局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审查、注册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抽取样品和通知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确认上述核查、检查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核查报告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总局核查、检查及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报资料
  三、所有审查、核查、现场检查、检验均应注明具体经办人员,对其审查、核查等工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有失职、渎职、造假的,总局将立案问责。
  四、各地对发现受理资料不完整、注册分类不准确、抢号占号和受理超时限等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五、所有参加上述审查、核查、现场检查、检验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对不能胜任者要及时调整。受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六、总局将对各省级局的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明确规定不得受理但仍予以受理的、超出工作时限要求且无合理说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所在省级局分管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问题严重的,暂停其受理资格。
  七、为进一步指导药品注册申请和受理工作,总局将继续发布过度重复品种公告,各省级局要引导企业理性申报。
  附件:药品注册形式审查补充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30日

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附件.docx 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附件药品注册形式审查补充要求.docx.rar (14.32 KB, 下载次数: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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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5 23: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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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8-6 00: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注册,久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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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6 08: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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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6 10: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治病了
动手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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