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420|回复: 16
收起左侧

移液器校准问题

[复制链接]
药师
发表于 2017-4-16 15: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请教各位,移液器校准是强检的吗?一般都由哪里来校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4-16 16: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1000% 不是强检

点评

谢谢您了,知道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6 19: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4-16 18: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强检   

点评

谢谢您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6 19:3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7-4-16 19: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您了,知道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7-4-16 19: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7-4-17 07: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出钱去校,别想免费的事,不在强检范围内。

点评

不是强检的,我可以找第三方来做,这样快点。应为上次检查时有检查员提出必须是计量院校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4-17 09:0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7-4-17 09: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915_雨 发表于 2017-4-17 07:50
出钱去校,别想免费的事,不在强检范围内。

不是强检的,我可以找第三方来做,这样快点。应为上次检查时有检查员提出必须是计量院校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4-18 11: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校一下还是好点,不校的话,审计官可能会有疑问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4-18 20:06:54 | 显示全部楼层
xqliu 发表于 2017-4-17 09:04
不是强检的,我可以找第三方来做,这样快点。应为上次检查时有检查员提出必须是计量院校准。

这个检查员也挺有意思的 移液器还必须计量院校准 目前很多在强检目录上的仪器 计量院都说不在强检范围内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4-18 20: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xqliu 发表于 2017-4-17 09:04
不是强检的,我可以找第三方来做,这样快点。应为上次检查时有检查员提出必须是计量院校准。

这个检查员也挺有意思的 移液器还必须计量院校准 目前很多在强检目录上的仪器 计量院都说不在强检范围内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11 10: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可以自己校准  

点评

谢谢啦。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7-5-11 15:0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楼主| 发表于 2017-5-11 15: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7-5-16 17: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xqliu 发表于 2017-4-17 09:04
不是强检的,我可以找第三方来做,这样快点。应为上次检查时有检查员提出必须是计量院校准。

计量院是怎么校验的,水平比三方差远了。见过一家外企,仪器在计量院校验完成后,必须再自校一遍,通过后,贴自校的标识,说是不相信计量院的结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7-5-25 11: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自己校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5-30 15: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校验的话,校验人员需要什么资质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9-11-19 12: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移液器不在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强检需满足两类条件:1是在检定目录内;2是涉及环境监测、安全防护、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才需要强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12-2 16:3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善步者长 发表于 2017-5-30 15:46
自己校验的话,校验人员需要什么资质吗?

不需要资质哈哈,虽然有一级计量师、二级计量师的证,但是就像计量院也好多人没有证,就下场去给人校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10-20 17:55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