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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举报下列63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之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奖励举报人,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食品领域,26种情况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2.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屠滥宰。 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4.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8.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9.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0.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12.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3.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15.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6.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17.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8.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9.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21.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22.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23.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 2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25.餐饮单位虚假公示食材来源。 26.餐厨垃圾中油脂再利用用于食品加工。 ▍保健食品领域,7种情况 1.生产经营假冒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 2.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批准证书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 3.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不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委托生产或受托生产保健食品。 5.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 6.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声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功能,并违法销售。 7.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夸大功能范围;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药品领域,15种情况 1.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2.医疗机构制剂未经许可擅自对外调剂。 3.未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或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或炮制规范进行药品生产和配制。 4.伪造或变造药品生产(配制)记录。 5.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6.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 7.编造、利用虚假资质销售或骗购含麻黄碱等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8.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或抗生素类药品中,违反特殊药品或药品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9.违反直接接触药包材管理规定,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使用不合格药包材。 10.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 11.中药材专业市场内销售假、劣中药材。 12.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进中药材。 13.知道或应当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或使用。 14.采取“走票”、“挂靠”等方式非法经营药品。 15.需要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在其储存、运输过程中脱离“冷链”。 ▍医疗器械领域,9种情况 1.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3.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5.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6.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 7.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8.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 9.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 ▍化妆品领域,6种情况 1.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 2.销售无中文标示或者未经批准、备案、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3.生产或者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4.生产或销售无质量合格标示等违反国家化妆品标示标签管理规定化妆品。 5.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相关标准化妆品。 6.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生产。 附:17种假药统计表 1、活血丹——新加坡林利源制藥廠 2、狮马龙牌血脉康胶囊——香港英吉利制藥廠 3、筋骨丹——新加坡利華藥廠私人有限公司 4、军用神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遵义支队保健厂 5、风湿骨痛丸胶囊——山东康民制药有限公司 6、王氏伸筋壮骨膠囊——河南省台前县王氏药业有限公司 7、曹氏伸筋壮骨胶囊——阳谷县风湿哮喘病研究所 8、复方克喘灵胶囊——阳谷县风湿哮喘病研究所 9、湿痹胶囊——河南省台前县马楼人民医院 10、复方止咳定喘胶囊——河南省台前县马楼人民医院 11、高效风湿定——中国·濮东高效风湿定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12、CO风湿骨痛宁胶囊——河南省濮东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13、补肾丸——西藏昌都日通藏医药研究中心藏药厂 14、中华藏鞭丸——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5、十鞭鹿茸丸——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6、鹿茸壮鞭丸——青海省泰发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17、东方胃药胶囊——四川华尔孚制药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