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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叶儿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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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信息化] 关于征求意见稿、公示稿关系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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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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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会有一个正式稿启用的时间吧,就比如国家药典这样,从什么时候开始启用,什么时候旧版不可使用。会有过渡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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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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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的质量标准公示稿公示期满后**不会自动变为正式稿**。

公示期间,若反馈意见涉及技术内容,国家药典委员会会将意见反馈给标准起草单位或牵头单位,由其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回药典委员会,药典委员会再组织技术审核,必要时应当再次公示。公示稿经再次修订完善后,国家药典委员会会将拟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以及起草说明上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会以《中国药典》或者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形式颁布正式稿。

企业应在见到国家药监局名义下发的“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后,按照上面规定的执行日期来执行新标准。一般新标准颁布后会有6个月的过渡期,企业可在过渡期内进行企业体系内的变更,如文件修订、包材更换等,并按企业内部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若因质量标准提升需变更产品处方工艺,还需等国家药品审评中心(CDE)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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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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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稿公示期结束也不一定能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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