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daixulin 于 2019-1-3 20:45 编辑
由于几年前在报纸上发表过类似文章,本不想多讲,近期发现市场监管总局频频出手,2018年12月5日对3家冰醋酸生产企业各罚没400多万,又有传言对2家扑尔敏生产和进口公司罚没处罚1243万元,实在忍不住,只得再次老生常谈。 “反垄断”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反对垄断,可事实上不是这样。在有些国家,反垄断法叫公平交易法。所以,反垄断反的是垄断背后对效率和公平的损害。某些垄断,不损害公平,也不损害效率,如专利权。某些垄断,如城市供水,未必公平,但却有效率,也不能简单地反,只能是采取措施加以限制,如召开听证会。 因此,垄断是否该反,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垄断是否存在,二是垄断是否造成了效率和公平的损失。从上述角度出发,绝大多数原料药垄断是不应该反的。以扑尔敏为例,我上国家药监局网站查了一下,有进口原料药批文1个,生产商为印度企业Supriya Lifescience Ltd.,国产批文6个,分别为上海新华联制药有限公司、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新地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太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哈森(商丘)药业有限公司、万全万特制药(厦门)有限公司,不止被罚款的2家企业,如果利润丰厚,他们也完全可以启动生产,何况生产扑尔敏原料药也不需要非常高的技术,其他企业要想仿制或进口,这2家企业也无法阻止。也就是说,市场具有可替代性,垄断并不存在。真不清楚,市场监管总局为什么没有问哪些具有生产资格的企业为什么不生产? 哪怕假定垄断成立,那么这一垄断是否会损失效率和公平?这是必须面对的第二个问题。垄断原料,迫使下游厂家提价,属于转售价格维持。对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进行规制,最早源于美国1911年的Dr. Miles案。该案代表多数意见的肯尼迪大法官撰写判决解释称,根据反托拉斯法的理论,本违法只适用于审查那些总是或几乎总是限制竞争减少产出的限制性行为,而转售价格维持协定并不总是具有这个特点。以本案为例,扑尔敏以及以扑尔敏为原料的制剂价格上涨,可以预见将可以吸引那些拿到批文而不生产的企业恢复生产,增加市场供应,促进市场竞争,相反,对所谓的垄断涨价进行处罚,则大大降低了市场的吸引力,从长期看减少了市场供应,损害了制剂厂家和患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