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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mqk 于 2019-2-3 06:59 编辑
作为一名孩子的父亲,看到石家庄疫苗调包事件,心里极度气愤,这是一群人的丧尽天良;作为一个制药人,更是对此等没底线而悲哀。此次事件是孤立事件吗?该卫生院或全国范围内还有其他这种类似的接种行为存在吗?道德衰亡,诚亡国灭种之根基,可悲的是药害事件、渎职犯罪事件层出不穷;可喜的是国家从顶层高度重视人民用药安全,对医药重典治乱,去疴除弊,刮骨疗伤,不管涉及到谁,不管职位多高,如昨天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作者:品竹山人
2019年1月30日,网络上有家长举报河北省石家庄市汇通社区卫生院用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调包家长自费购买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五联疫苗)进行接种。根据后来石家庄官方通报该卫生院确实用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为小孩接种的事实。经过调查,该卫生院在过去一周一共领取了26针五联疫苗,接种记录中却为44名孩子进行了接种记录,多出的18名孩子打的又时什么疫苗?这不可能是临时工干的了的,这也不可能是工作不细致、管理不到位的结果!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和五联疫苗,你们要平账目,肯定是经过沟通讨论的!
对于孩子的直接后果是,都以为(除了涉事单位)接种了五联疫苗,其实我们孩子是暴露在百白破和脊髓灰质炎威胁下进行裸奔,重则感染致命!
我是一个制药人,也是一名孩子的父亲,看到这个事件,心里很痛,也非常气愤,恨不能…,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我们这个社会一样如此。试问是谁给了他们这么大的胆量敢如此藐视孩子的生命安全,他们又是何等的道德底线的沦丧,他们又是何等的丧尽天良!
一、我国疫苗分类 我国疫苗类型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两大类,一类疫苗属于计划免疫,国家免费提供;二类疫苗自愿接种,需要自费。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相信会有更多的二类的疫苗纳入一类疫苗行列。
二、事件涉及到的疫苗 本次涉及到的疫苗为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和五联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
1.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预防由b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侵袭性疾病,属于二类疫苗,自费疫苗的范畴。
2.五联疫苗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从这个名称明明是三联,怎么就是五联呢,其实这里的百白破疫苗是同时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
百白破疫苗是由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及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成,可以同时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属于一类疫苗,国家免费提供。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预防由脊髓灰质炎1型、2型和3型病毒导致的脊髓灰质炎。有两种疫苗,一种是脊灰减毒活疫苗即我们熟悉的糖丸或液体疫苗,一种是脊灰灭活疫苗。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属于国家一类疫苗,国家免费提供。脊灰灭活疫苗属于二类疫苗,自费自愿选择使用。
三、价钱差异 国内自费疫苗不同区域因中标价格不同会导致同一种疫苗在不同地区价格有所差异,但有时这种价格差异也太大了,这里面…
本次涉及到的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和五联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从报道看均为赛诺菲巴斯德产品,前者价格在一百多,后者价格大概六百多。
四、国外疫苗在国内的口碑 作为疫苗人非常痛心,总有人说国内疫苗质量和国外疫苗质量差异不大或不存在差异或说国内疫苗质量甚至更好,但现实中,我们固定思维的还是愿意使用国外疫苗。 为什么??? 疫苗质量本身问题?公信力?还是其他原因?我们不得不去反思!
五、从疫苗管理法草案解读石家庄疫苗调包事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还没通过实施,但看到了我们国家对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国家战略定位,通过这次调包事件重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有了更深的了解,同时也发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存在的BUG,有先天的不足也有后天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还没实施,预防接种环节就出了问题,不禁引发深思,谁来真正监管使用环节中的预防接种的非疫苗质量的合规性?带着这个问题细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有喜的同时不禁又深深紧皱起眉头来。
1.国家对疫苗的高度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确表述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强疫苗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重典治乱,去疴除弊。
李克强总理要求对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严惩,对监管失职渎职坚决严厉问责。
要求总结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实施经验,汲取问题疫苗案件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系统规定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司法部立即征求了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部分协会和企业的意见,赴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地方监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送审稿作了研究、协调、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是从国家层面如此大力度、严标准的对疫苗进行整治和单独立法,也征求了不同部门的意见,从法律层面进行治理。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以身试法?有保护伞吗?还是实际惩罚力度不够?还是管理上存在漏洞可以钻法律的空子?
2.疫苗管理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第一条 为了规范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可及,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生命周期有了法律保证的基础。
第六条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承担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 数据真实完整,不只是针对药品上市持有人,是包括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在内的所有环节,没有法外之地。
第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告诉我们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疫苗预防接种活动属于不同部门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建立疫苗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对疫苗产业布局、专项规划、生产流通、质量安全、供应储备、预防接种、补偿赔偿、案件查处、信息发布等进行统筹协调,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和生产供应形势,加强疫苗安全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疫苗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疫苗安全形势,加强疫苗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监督管理。 因为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疫苗预防接种活动属于不同部门管理,所以本条规定各级的协调机制,为什么要有协调机制?肯定是不协调过的啊。
第九条 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标准提供追溯信息。 此次河北省石家庄市汇通社区卫生院最少违反了本条的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等情况。
第六章 预防接种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强化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 此次河北省石家庄市汇通社区卫生院剥夺了孩子付费接种的权利,违反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违反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十三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相信河北省石家庄市汇通社区卫生院肯定是有资质的,也肯定是经过培训和验收合格的,绝对不是临时工,我们的考核机制没有问题吗?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完整、准确记录疫苗接种信息,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此事件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要么没告诉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要么告诉的是假的。别说是拿错了,因为告知时是要对着实物念的,难道是看花眼了、字念错了? 记住在接种疫苗时我们是有权利知道以上信息。
第九章 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依法履行义务。 疫苗研发、生产、流程环节和使用环节的多头管理,明知道这里是问题,却带病前行,也是一直以来的诟病…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疫苗管理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这次事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ZF公信力,如果涉及到犯罪的,不能一顶乌纱帽就敷衍过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储存、配送疫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储存、配送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这里的BUG缺少了对接种环节的监督管理,前面明明写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后面写了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储存、配送疫苗却没有接种这块要求,明显的BUG,难道疫苗管理法草案是药品管理部门定的吗,管不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七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对接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终于找到一条明确确定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严重后果是怎样的后果?弄虚作假,丧尽天良,算不算?非要出了人命才是严重后果吗?
第八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因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事件如果套用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想是远远不够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疫苗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本次事件如果当时孩子因为没有接种五联疫苗在暴露情况下感染百日咳、白喉、破伤风或者脊髓灰质炎导致重残甚至丧命,老百姓是弱势群体,你们知道举证证明是此事件裸奔导致的有多难吗?民不和官斗,古往今来民被斗的倾家荡产比比皆是。
六、发发牢骚,相信2019年会更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对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负责做了详细的责任划定,更多描述的是在疫苗研发、生产、储存和流通环节的管控及疫苗本身的质量安全,对使用环节中的接种单位承担责任描述是少之又少,虽然有预防接种条例,但也没有过多的涉及人为的玩忽职守、渎职、犯罪等行为。医药,医和药,只有医和药全链条一致性的管控才能真正做到对老百姓用药安全的保障,正如医改,不只是一味的对药品的改革,只有真正做到没有一处问题点和风险点被遗漏,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才能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
昨天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给予吴浈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这些年药监官员依旧前仆后继的倒下,这些年的层出不穷的药害事件,一次比一次跌落更底线,为什么那么多人敢冒这种丧尽天良的险?为什么貌似有着光鲜、体面而高素养的社会分工群体里依旧如此没有底线?
ZF不能很好的处理此次事件给公众以满意答复,势必会影响到ZF的公信力,相信一定会给公众以交代的。
今天因为气愤重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虽然找了半天,还是不知道此事件如何套用还没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但希望能引起更多的人去关注,也希望能够为此次事件找出未来的希望。仓促间气愤的写了一通,心情稍微有了些许平复。
最后希望我们的社会从追求经济效益特定时代过度到具有信昂的时代,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建立德的教育,培养对生命的尊重,树立对善的谦卑;希望我们的社会少一些贪婪,多一些大爱;少一些缺德,多一些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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