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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6、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
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2001年10月26日发布增加: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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