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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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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3-16 17: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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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茶. 于 2020-3-16 17:11 编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官:张某某
案号:(2019)京0102刑初4某某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审判日期:2019-某某-某某
案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律师:某某        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某某,男,汉族,1973年某某某某日出生,大学文化,北京某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药房主管,户籍地某某某某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某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3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于2017年5月3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某某某某街北京某某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北京某某中药饮片公司购买疑似海马制品34只,重200克。被告人郑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在北京市东城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号楼某某号北京某某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内,欲出售其购买的疑似海马制品,于2018年5月8日被北京市农业局渔政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涉案物种制品34只。经鉴定,涉案疑似海马干品中有17只为克氏海马(Hippocampuskelloggi),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棘海马(Hippocampusspinosissimus)16只、三斑海马(Hippocampustrimaculatus)1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的物种,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系自首、出售未遂、自愿接受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具有出售未遂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动机单纯、系初犯、认罪认罚,没有再犯危险,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海马制品三十四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某某



二〇一九年某某某某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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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3-16 18: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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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3-16 19: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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