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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山顶洞人 于 2020-5-26 08:24 编辑
2020年不平凡的一年,疫情下的暗箱操作,暗流涌动,我是即将休完产假的宝妈。关于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以上这些公司都没有相应的文件规定,作为宝妈的我: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去请假的时候把这个《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发给批准的领导,然后就扭扭捏捏的只请到2次,后来这位领导就辞职了(可能是被我吓到了),然后是二把手来代管,又经常不在,后期的产前检查就拿的加班去充。
马上就要复工了,作为宝妈的我,家里有个3个月嗷嗷待哺的婴儿,公司并没有每天一小时的哺育假,而且打着疫情的幌子把原来的一周5天,变成6天,不加薪,给我们灌输的思想,疫情期间公司何等的不容易。变成六天吧,也没有成文的规定,直属领导为了讨好上层,硬性要求员工必须来加班,不然就拿加班时间来充。(之前给直属领导说过,加班的事情,他结果来一句:劳动法只是一块遮羞布!关键这个羞完全没有被遮住呀)
我该怎么办,直接按照劳动法来,每天提前1小时走,周六不来?还是直接举报?或者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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