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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12部门联合发布57个国家清单药品,停产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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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0-12-30 22: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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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国家卫健委 编辑:蒲公英-绿茶


12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6个)、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57个),要求各地落实好国家清单中药品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按规定备案等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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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国家清单药品时重点考虑的因素
  
国家清单包括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研究制定国家清单以保障临床需求为导向,坚持科学审慎、分级应对、上下联动的原则,在遴选国家清单药品时重点考虑的因素有:


一是临床必需、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的品种;


二是侧重于重大疾病、急(抢)救、妇儿专科、公共卫生等领域用药,重点保障国家基本药物;


三是以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剂型为主,适用的患病人群和疾病相对固定,不易滥用,同时根据汇总信息,综合考虑专家论证意见及目前实际用药需求和基层保障水平,兼顾了口服剂型;


四是生产企业数量少,临床需求量小且不确定的品种;


五是地方经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措施应对后仍然供应不足或不稳定、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


国家清单药品品种


国家制定清单以省级清单为基础,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共有6个品种,侧重在应对解决生产供应端短缺问题,保障药品供应。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共有57个品种,侧重在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或不可完全替代、存在供给短缺风险的药品,通过监测掌握药品供应和使用情况,及早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短缺情况发生。考虑到47号文要求对国家清单中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动态跟踪,因此将6个短缺药品一并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国家清单包括注射剂型48个、口服剂型10个(其中硝酸甘油包括注射和口服两种剂型),并根据短缺药品实际供应情况,将实行动态调整。  


各地执行短缺药品政策

考虑到《通知》印发之前,各地已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方式应对了包括国家清单药品在内的药品短缺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通知》要求在国家清单内,本地区已有效应对解决的短缺药品,原则上仍执行原有采购供应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落实法律规定,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实施停产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接到相关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后,应当将停产品种、停产时间、停产原因、预计复产时间、省内供应和使用情况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适时将短缺药品停产报告情况向国家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和地方进行通报。


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军队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制定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国家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采购政策,保障短缺药品供应  


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以保供稳价为前提,落实好国家清单中药品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按规定备案等采购政策,做到价格公开透明。在国家清单内,本地区已解决的短缺药品原则上执行原有采购政策。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及时应对,探索完善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储备等工作,将国家清单药品生产供应行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范围,做好国家清单药品监测工作,确保短缺药品供应工作平稳进行。  


二、落实法律规定,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实施停产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报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接到相关短缺药品停产报告后,应当将停产品种、停产时间、停产原因、预计复产时间、省内供应和使用情况报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适时将短缺药品停产报告情况向国家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和地方进行通报。   


三、完善相关措施,强化短缺药品储备供应  


省级医药储备管理部门梳理已纳入省级医药储备目录的国家清单药品的储备情况,定期向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通报储备品种。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短缺药品调用程序。引导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积极保障国家清单中药品的生产供应。  


各省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清单中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新疆、西藏军区保障部和各区域联勤保障机构,按照各省级联动机制统一部署要求,负责协调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国家清单药品供应。  


附件1:国家短缺药品清单  


附件2: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  


附件3:______省(区、市)短缺药品停产情况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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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2-31 10: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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