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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MAH自查自纠开始了,9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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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7-9 11: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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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江苏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7月6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告》。
通告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持有人)对2019年以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自查自纠范围要延伸至受托生产企业。  
持有人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2021年10月15日前,持有人应向所在地省局检查分局报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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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持有人)是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药品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药品生产各项监管制度要求,对生产管理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持有人要主动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行为等开展持续性的自我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自我纠正,不断提升药品生产合规水平。为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2021年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省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均应对上市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开展自查自纠。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自查自纠范围要延伸至受托生产企业。  
二、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自查自纠工作,承担相关责任义务。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自查,提高自查成效。  
三、持有人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对2019年以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照《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附件1)和《药品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负面事项清单》(附件2)开展自查,评估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附录开展自查,评估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  
(三)对照《药品生产环节典型问题清单》(附件3),举一反三开展自查,查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四)对各类行政处罚和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聚集性不良事件、抽检不合格等问题的处置等,进行彻底回顾自查,同时评估整改是否到位、处置是否彻底。  
四、持有人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持有人应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省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和所在地检查分局。2021年10月15日前,持有人应向所在地省局检查分局报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递交《真实性承诺书》(附件5)。  
五、省局各检查分局要审核持有人自查自纠报告,并按风险管理原则开展检查。对未按期上报自查自纠报告的,或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存在瞒报、漏报的持有人,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省局各检查分局应于10月30日前向药品生产监管处报送《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6)。  
六、省局将根据各持有人自查自纠情况实施飞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在此基础上,省局将进一步推动完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关措施,研究建立药品生产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工作长效机制,并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纳入监管信用等级管理。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2.png 3.png 4.png 5.png 6.png 7.png 8.png 9.png 10.png 11.png 12.png 13.png 14.png 15.png 16.png 17.png 18.png 19.png 20.png 2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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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7-9 11: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单位今年底搬迁异地,有一部分人已被遣散,剩下的人在等年底赔偿款(可能随时都会走人),生产车间还在继续生产,老板是湾湾人,暂时过不来,这还有得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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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7-9 13: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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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7-16 10: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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