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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四川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8月10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四川天府康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金银花,检验项目【性状】、【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金银花5920元并处罚30万元。
当事人:四川天府康草堂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金银花
违法事实:2020年3月16日,行政相对人生产批号为200301、规格为净制的中药饮片金银花45kg。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该批号金银花检验项目【性状】、【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涉案药品金银花货值金额7200.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生产劣药金银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药品金银花37kg(除去抽样所用等8kg),货值金额5920元
2.处以生产劣药金银花货值金额7200.00元(违法生产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即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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