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转自:黑龙江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9月23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意见的通告。《裁量基准一》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档。
药企相关重点内容:
▍生产、销售假药案,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案
裁量标准:
从轻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5倍-19.5倍(不含)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1.1倍(不含)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一般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9.5倍-25.5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1倍-2.2倍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5.5倍(不含)-30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2倍(不含)-3倍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5.5倍(不含)-30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2.2倍(不含)-3倍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特别裁量情节:
从轻处罚: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购进渠道合法的。
从重处罚:1.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2.对售出涉案药品无法追溯的。
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没有主观故意,监督管理部门按变更后的药品标准(或检验标准)等情形认定其所生产的药品为假劣药品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没有主观故意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责令召回,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劣药案,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案
裁量标准:
从轻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0倍-13倍(不含)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一般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3倍-17倍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从重处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7倍(不含)-20倍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7倍(不含)-20倍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3倍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处罚到人,按照从轻、一般、从重划分为“所获收入30%-1.1倍(不含)的罚款”、“所获收入1.1倍-2.2倍的罚款”、“所获收入2.2倍(不含)-3倍的罚款”三个裁量档。" 特别裁量情节:
从轻处罚:1.除中药饮片外的其它药品,不符合药品标准,有证据证明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2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购进渠道合法的。 从重处罚:1.购进或者销售渠道不合法或者不明的;2.对售出涉案药品无法追溯的。
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没有主观故意,监督管理部门按变更后的药品标准(或检验标准)等情形认定其所生产的药品为假劣药品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没有主观故意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责令召回,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案
裁量标准: 从轻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22万(不含)元的罚款。
一般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2万-38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8万(不含)-50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处50万-20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10%-50%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罚款,按照从轻、一般、从重划分为“50万-95万元(不含)”、“95万-155万元”、“155万(不含)-200万元”三个裁量档。
处罚到人,按照从轻、一般、从重划分为“10%-22%(不含)的罚款、10年-20年(不含)禁止从业”、“22%-38%的罚款、20年-30年禁止从业”、“38%(不含)-50%的罚款、30年-终身禁止从业”三个裁量档。"
特别裁量情节:
从轻处罚:逾期未改正条款已有相应整改计划但尚未完成的。
从重处罚:1.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且提供编造的整改材料及数据的;2.再次检查发现未制定整改计划且主要的缺陷未整改到位的。
情节严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一)未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质量管理规范执行;(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三)药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履行药品出厂放行责任;(四)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五)对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六)其他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情节严重情形下的从轻处罚:(1)未导致产品质量风险或者后果的;(2)存在客观因素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5)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情节严重情形下的从重处罚:(1)导致产品质量风险或者后果严重的;(2)拒绝、逃避、阻碍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采取妨碍、逃避、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抗拒、拒不配合调查的;(3)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4)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强化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ljsyjjzcfgc@163.com,邮件标题格式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意见反馈。感谢对我省药品监管工作的支持。
附件:《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两品一械”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一》。
二、《裁量基准一》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档。裁量时,执法人员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在裁量档确定处罚的裁量幅度。属于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裁量档实施处罚。
三、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一》,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裁量基准一》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 四、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与本《裁量基准一》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地区实际,在裁量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 附件: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xlsx
征集部门:综合执法监督局
“阅读原文”下载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