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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广西药监局 编辑:wangxinglai2004
2021年12月17日广西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通知,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林泰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分别被处罚164万、27.7万。
原文如下  
01
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柴胡(批号200201),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5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柴胡(批号为200201)210kg,共销售209kg,召回15kg。本案货值金额为46324.35元,违法所得为40517.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柴胡(批号2002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柴胡(批号:200201)15.8kg; 2、没收违法所得肆万零伍佰壹拾柒元整(¥40517.00); 3、并处壹佰陆拾万元整(¥160000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佰陆拾肆万零伍佰壹拾柒元整(¥1640517.00)。 02 广西玉林泰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柴胡(北柴胡)(批号20120078),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5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柴胡(北柴胡)(批号20120078)689.90kg,共销售689.50kg,召回35.00kg。本案货值金额为81306.09元,违法所得为77059.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柴胡(北柴胡)(批号2012007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柴胡(北柴胡)(批号20120078)35.10kg; 2.没收违法所得柒万柒仟零伍拾玖元整(¥77059.00); 3.并处贰拾万元整(¥20000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拾柒万柒仟零伍拾玖元整(¥277059.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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