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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浙江省药监局、湖北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
近日,浙江省药监局、湖北省药监局发布执业药师新规,配备要求大变,高于国家规定。
1、浙江浙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决定在12月28日起实行差异化配备政策。
最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决定在12月28日起实行差异化配备政策。
《通知》共6方面内容。其中,明确了差异化配备的要求、时限,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外)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连锁门店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偏远山区、悬水岛屿等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可设置过渡期,在不降低现有人员配备标准基础上,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过渡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必须规范配备执业药师。各市过渡期规定需及时上报省局备案。
还要加强对“挂证”执业药师的信用管理,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同时,连锁总部所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的现有连锁门店,还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2、湖北省发布一系列社会药房相关文件,多项要求与执业药师的未来发展息息相关
12月8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了一系列社会药房相关文件的试行通知,许多举措都是国内首次出现,其中多项要求,也与执业药师的未来发展息息相关。 湖北省本次所发布文件有《湖北省社会药房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药房质量和服务管理指南》《湖北省社会药房药学服务能力评估管理规程》。
《湖北省社会药房处方审核管理规范》提到,执业药师是社会药房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药店处方只能由执业药师审核,其他药师只能提供咨询服务。
代煎服务需配备执业药师
湖北省药监局所发布《湖北省社会药房中药代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中规定,提供中药代煎服务的社会药房,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中药执业药师,并且指定执业药师负责社会药房的中药代煎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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