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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反思] 【转载】仿制药申报特殊分类情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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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2-4-14 09: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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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揭开了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入新时代的序幕,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并不是每个你想仿制的品种都能找到合适的注册分类。



01疗效明确,无法推荐参比制剂的产品,如何进行仿制药申报?
根据2020年7月3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0号),第二部分注册分类3、4、5.2类中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或文件中已确认价临床值明确,但原研不明确,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品种,可按仿制药进行申报。但厂家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因为没有参比制剂,这类申报并不能受理。也有厂家咨询过CDE,给的答复是:建议关注第一批拟不推荐参比制剂相关指导原则和文件的发布情况,待正式发布后可提出申请。目前看CDE还是征求意见稿,可能还是要等正式稿出来了看看有没有规定吧。

2022年2月18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新发布的《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花脸稿)也删除了此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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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目前来看临床值明确,但原研不明确,无法确定参比制剂的品种,目前无仿制药申报途径,还要等国家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出台。


02内上市的1类新药,如何进行仿制药申报?
目前国产1类新药均未列入参比制剂目录,所以也无途径进行仿制药申报。许多国产1类新药为国内独家品种,因为无法仿制无仿制药上市,也是赚的盆满钵满。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华海总裁陈宝华也提出建议:明确中国新药的参比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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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政策认可前期国内1类新药是否可以作为参比制剂 ,前期国内1类新药受制于研发水平、临床数据真实性等原因。药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国家局也存疑。所以目前国内1类新药的仿制申报还要等待政策的出台。


03国内上市制剂用法用量及适应症与参比制剂不同怎么申报?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中规定仿制药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对于适应症CDE老师好像更认可国内上市制剂的适应症,毕竟在国内有临床用药基础,有效性已经得到验证。如果想申请和参比制剂一致的适应症那要看原研是否国内上市,原研适应症是否在国内做过临床试验,还要具体品种具体分析,建议申请人先与CDE进行沟通,以免后面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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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参比制剂两个规格,大规格原研已经进口,小规格原研未进口,如果仿制参比制剂的两个规格,小规格是否可以按4类仿制药?
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同品种不同规格,经申请人评估,认为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一致的,应按照同一注册分类进行申报。因此申请人应对大小规格参比制剂用法用量及适应症进行评估,如果小规格参比制剂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与大规格相同,那未进口小规格参比制剂可以按照4类仿制药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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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国内上市的原研药或原研地产化品种已纳入《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但制剂申请人选择未进口原研药品进行仿制,注册分类可否按4类进行申报?
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修订稿(征求意见稿)》(花脸稿),申请人选择公示的未进口原研药品进行仿制,所申报适应症与境内已批准适应症一致的前提下,可按照化学药品4类进行申报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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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原研曾经进口过,但现在批文已经到期,国内仿制药参比制剂公布了境外上市的原研,仿制药开发是否可以按4类申报?
CDE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2018-08-10)对此问题的解答是此类情况,考虑到该品种已有中国人的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参考,可按化学药品新4类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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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申请人已经按参比制剂完成研究并申报,后期国家局将该参比制剂移除参比制剂目录,这种对已申报审评有什么影响?
2021年6月29日,CDE发布第46批参比制剂征求意见稿,不仅公布了本批拟纳入参比制剂目录、未纳入参比制剂目录,还公布了以往已发布的第23,26,27批参比制剂目录中共9个品规参比制剂被调出参比制剂目录。品种包括:注射用奥沙利铂、注射用奥扎格雷钠、奥扎格雷钠注射液、盐酸氨溴索吸入溶液、吸入用硫酸沙丁胺醇溶液。申请人如前期选择这些参比制剂完成研发并进行申报,那CDE会直接不批准吗,建议申请人与CDE进行沟通交流会,争取更多权益,毕竟仿制一个品种几百万的投入是要有的。
由此也提醒申请人并不是选择国家已经公布的参比制剂就是绝对安全的,申请人还是要对参比制剂的安全、有效、质量进行全面的调研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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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采和大家纷纷转向创新药的大环境下,仿制药立项更是如履薄冰,祝各位仿制药申请人少走弯路,少踩坑,弯道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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