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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近7万!“白茅根”性状不符,一药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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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2-7-15 19: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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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上海市药监局 编辑:水晶




近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童涵春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劣药案。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茅根经上海药检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罚没合计6.8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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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白茅根【性状】不合格:2021年12月8日,本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包装规格:1kg/袋)进行抽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  
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白茅根[性状]项的检验结果为“具白茅根性状特征,但残留须根、膜质叶鞘、泥块等杂质较多”,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
  违法事实:经查,2016年11月18日至23日,当事人生产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包装规格:15kg/袋)675kg。2017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当事人分9次将上述白茅根(包装规格:15kg/袋)分装成1kg/袋,共667.8kg,合计报损7.2kg。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6月3日,当事人销售该批白茅根442.8kg。此外,本局抽样1kg,当事人抽样0.15kg。2021年11月11日至12月6日,当事人主动开展药品召回,共召回93.4kg。  

该批白茅根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999.6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4233.13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上述药品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上述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产品:中药饮片白茅根(批号:161118,包装规格:1kg/袋)317.25kg;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33万元  

3.罚款:人民币5.3999万元。

罚没合计:6.8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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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7-16 08: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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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7-16 09: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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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7-16 09: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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