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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Jessica_ 于 2022-12-16 14:42 编辑
请教各位老师,
委托生产企业A:有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产品C
受托生产企业B:无产品C的国内注册证,也没有办过生产许可证,在国内是还没有注册过任何产品的;但是有产品C的CE证,通过了ISO13485。有生产产品C的能力(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完善的质量体系)
现在生产企业A想委托企业B生产产品C,并用A企业的资质进行销售,按照现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这个受托生产企业B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理由是什么?B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这个是需要去办理吗?怎么办理呀?是需要B拿A企业的注册证资料去提交备案吗?还是说需要企业A提交资料给药监局备案就可以呢?
首先B会和A签订质量协议,按照合作协议进行生产,并销售。
以下是摘自《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
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 (一)实际生产与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等内容的一致情况; (二)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人员了解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关键生产检验设备等变化情况; (五)产品的生产放行情况; (六)企业产品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年度自查报告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必要时,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检查。
第十条 在境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 (五)生产场地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七)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 (八)生产工艺流程图; (九)证明售后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 (十)经办人的授权文件。
补充一下:我的理解是这个B企业没在国内注册过产品,生产许可证也没有,也别提生产产品的范围了,那是不是在国内认为不具备成为受托生产企业呢?只有欧盟CE证书和体系13485,有这种资质不知道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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