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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五部门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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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4-24 21: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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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商务部 编辑:水晶


4月23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目录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增列氢溴酸等24个品种:氯化铵、硫酸钡、氯化钯、醋酸钠、乙醇、氢氧化钠、碳酸钠(纯碱) 、碳酸氢钠(小苏打) 、活性炭、乙酸、乙酸乙酯、异丙醇、碘、氢碘酸、红磷、三氯乙醛、二氢黄樟素、氢溴酸、苯、丙酰氯、二苯甲酰基酒石酸、硼氢化钾、甲胺、环戊烯、邻氯苯甲酰氯、二氯甲烷、二氯乙烷、双氧水、溴化钠、邻氯苯腈、氯代环戊烷、苯甲酸乙酯、环已烷、三氯化铝、二甲苯、硼氢化钠、酒石酸、溴代环戊烷、镁(其中属于军民两用物项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 、溴代邻酮、氯化亚砜(亚硫酰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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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进行调整,增列氢溴酸等24个品种。  


现将调整后的《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予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目录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  


附件: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目录  


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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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4-25 08: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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