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60|回复: 0
收起左侧

[行业动态]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2024-5-28 20: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转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编辑:水晶


5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与登记、责任与权利和附则,共4章、17条。《管理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1.png
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及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  


修订的主要内容:进一步明确登记范围、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开展线上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突出对成果登记工作的约束激励。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请与登记、责任与权利和附则,共4章、17条。  


总则方面共6条,明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背景意义、分级管理、组织登记机构、登记单位范围、登记成果范围及分类。  


申请与登记方面共7条,明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应提交材料、登记流程、登记电子凭证及登记号核发、登记时间、登记数据汇交。其中,科技成果登记凭证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和等级的依据。  


责任与权利方面共3条,明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真实性要求、激励约束措施和惩罚措施。  


附则方面,共1条,明确《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我局发布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2.pn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北京中医药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新阶段中医药科技发展现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对2013年印发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管理,规范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负责本单位中医药科技成果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作为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  


第四条申报登记的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其他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自愿登记。  


第五条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应当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登记。  


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请成果登记,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成果登记。科技成果不得重复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第六条进行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分为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类。  


第二章申请与登记  


第七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申请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础理论成果:任务书(立项合同)、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  


(二)应用技术成果:任务书(立项合同)、相关的评价证明(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者评价报告、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究报告,或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应用情况。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任务书(立项合同)、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意见,或管理部门采纳应用的证据等)和研究报告。  


第九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开放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组织成果完成人申报。  


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通过审查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报送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  


第十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科技成果登记凭证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和等级的依据。  


第十一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按年度进行。每年初,由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组织登记上一年度通过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未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成果,纳入下一年度管理。  


第十二条为避免成果重复登记,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办理成果登记。  


第十三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整理、汇编,集中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网,与科技管理部门等有效渠道登记的数据汇交,形成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  


第三章责任与权利  


第十四条提交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申请应保证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经有效渠道登记在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具有作为优秀项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国家推荐相关奖励的资格,没有登记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具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的资格;各单位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及省部级中医药科研项目能力的依据;并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的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经办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核心技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取消其承担该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8-11 02:12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