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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对标中国电子监管码,美国药品追溯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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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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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美国FDA官网公布,其向美国一家药品批发商Sterling Distributors(简称Sterling)发出警告信,严厉指出该公司在《药品供应链安全法案》(DSCSA)执行过程中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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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封警告信中,详细列出了Sterling未持有效批发许可证、与未经授权交易伙伴合作、未响应监管调查请求,以及在可疑药品事件中未按规定及时调查和通报等问题。尤其令FDA担忧的是,Sterling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供关键交易记录,也未对被怀疑为假冒伪劣的药品进行充分调查,极大地暴露了药品供应链的安全风险。
FDA警示,这些违规行为有可能让假药、被盗药品甚至污染药品流入市场,威胁患者的用药安全。


DSCSA是什么?解读美国药品供应链的“安全防火墙”
要理解此次事件的严重性,必须先了解《药品供应链安全法案》(Drug Supply Chain Security Act,简称DSCSA)的来龙去脉。
2013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并将其纳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第582节。DSCSA的核心目标,是为美国处方药供应链建立起一个严密的追溯体系,覆盖制造商、分包装商、批发商、分销商乃至药房每一个环节,确保每一包装药品都拥有唯一身份标识,实现从生产到终端用户的全链条追踪和验证。
自2019年起,FDA要求制造商到药师层面的药品包装均需实现序列化管理。原计划于2023年11月27日全面实施的所有贸易伙伴间序列化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因技术和行业准备需要,延长至2025年5月27日。通俗来讲,DSCSA要求每个药品包装都必须贴上全球唯一的序列化条码,每次发货和收货时都要产生并交换该包装的序列号信息,从而能实时验证药品的合法身份,杜绝假冒、被盗或非法药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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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规意在打造一个“封闭且可控”的药品分销网络,使监管机构和企业能够迅速发现并清除潜在的有害产品,切实保障患者安全。


批发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
DSCSA及FDA的实施指南对批发商提出了多项具体硬性要求,主要包括:
  • 持证上岗药品批发商必须获得联邦及所在州的合法批发许可证,尤其是在向其他州分销时,还需取得该州的相应执照。
  • 合法交易伙伴批发商只可与持有有效执照且在FDA备案的贸易伙伴开展业务,且需定期更新和验证这些信息。
  • 详尽交易记录每笔药品交易必须附带完整的交易信息和声明,且这些记录至少保存6年,保证供应链数据完整可追溯。
  • 迅速响应监管当FDA或州药监部门启动可疑药品调查时,批发商需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部所需交易信息,配合监管调查。
  • 可疑产品处置发现持有或分销的药品有假冒、非法嫌疑时,批发商需立即调查、隔离,并在24小时内向FDA及直接贸易伙伴通报。
  • 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和信息系统,包括可疑产品处理流程和验证路由服务(VRS)接入,确保满足法规要求。
FDA最新强调,自2025年5月27日起,DSCSA将全面进入执法阶段,行业企业必须全面“武装”自己,否则将面临发货被拒、产品隔离、经济损失甚至监管处罚的风险。
Sterling的“翻车”:FDA警告信揭示多项违规细节
FDA的警告信对Sterling的问题进行了逐条揭示,具体情况令人震惊:
无证批发,违规发货
Sterling虽在佛罗里达设有总部,却未能提供有效的佛州药品批发许可证。更严重的是,从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该公司多次向阿肯色州、密西西比州等未获许可的州发货,严重违反联邦法规。
交易伙伴资质“打折”
  Sterling从未经FDA备案、无有效执照的批发商大量采购药品,再转销给下游药房,严重违反DSCSA“授权贸易伙伴”制度。FDA指出,批发商有义务严格核实合作方资质,确保链条合法合规。
监管调查请求被“忽视”
  2024年11月,阿肯色州药房委员会发出正式传票,要求Sterling提供过去两年供应给该州的所有药品采购记录。同期,密西西比州药监也多次通过电话和邮件催促提供相关发票。FDA现场调查时发现,Sterling对此置若罔闻,甚至在2025年3月FDA正式根据信息请求条款要求其配合时,仍以“无相关记录”回绝,最终导致阿肯色州暂停其州执照。
对可疑药品置之不理
  2024年12月4日,一家药房退回了Sterling分销的一批药品,因怀疑“包装异常”——瓶盖明显被打开。制造商确认该批产品为假冒伪劣:包装上贴的是Sterling品牌,里面却装了别的药物。根据DSCSA,Sterling应立刻启动调查,隔离该批产品,并向FDA及贸易伙伴通报。然而,该公司不仅未调查,反而将疑似假药连同可疑产品退回上游供应商,继续接收同批产品,直至2025年1月底才被迫停止。更严重的是,在此期间Sterling多次将该批次产品发往其他药房,潜藏极大安全隐患。
缺乏药品追溯信息系统
FDA发现Sterling没有配备与DSCSA相符的标准操作程序,也缺乏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无法开展验证路由查询(VRS)等关键合规操作。
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规定,药品批发分销商必须建立相关系统,确保符合DSCSA的验证要求,具体包括:
  • 及时识别和确认自己持有的产品是否为可疑产品;
  • 配合贸易伙伴调查,确认产品是否为非法产品,并在包装层面进行序列号验证;
  • 隔离和妥善处置非法产品,防止流入市场;
  • 协助贸易伙伴处置其他非法产品;
  • 记录所有可疑产品调查和非法产品处置过程,并保存至少6年。

然而,FDA检查发现,Sterling未能提供完善的标准操作程序和信息系统,无法保障这些要求的落实。虽然Sterling向FDA调查员出示了一些内部文件和政策,但都没有具体涉及DSCSA规定的验证、隔离、通报等关键内容。
简而言之,Sterling缺乏完整的流程、系统和技术手段,无法有效应对供应链中的假药或非法产品风险。这不仅违反了DSCSA的法律要求,也暴露出公司在药品追溯和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严重短板。
McKesson案回顾:大型巨头的相似“翻车”
Sterling并非FDA首次对药品批发商开出“警告信”。早在2019年,FDA就曾对美国药品巨头McKesson发出警告,指出其未能及时响应下游药房零售商对可疑产品的报告,未隔离涉嫌非法药品,也未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该案中,零售商多次收到标签破损、内容与标签不符的药品(如标注羟考酮实为布洛芬),并通报McKesson和FDA。但McKesson迟迟未采取隔离或报告措施,最终遭到处罚。
McKesson与Sterling案件均暴露出供应链环节对“可疑和非法产品”警示反应不足的顽疾,也体现出DSCSA下监管对批发商应急能力和合规意识的高要求。


中国的药品追溯体系:政府主导与技术驱动并行
不仅美国,全球药品供应链安全都在加码。
中国也高度重视药品全流程追溯建设。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发布意见,将药品列为重点产品,推进“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国家药监局推动“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码”体系建设,将唯一的追溯码贴于每个包装单元,监管部门和公众均可扫码查询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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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起,中国规定所有国产药品制剂必须带电子监管码,并逐步实现经营环节的电子监管。通过全国联网的追溯平台,实现对生产、流通环节数据的统一采集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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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DSCSA的立法驱动、分散式数据交换体系不同,中国更多采用政府主导、统一平台管理的模式。两者虽方式不同,但目标一致:防范假药流通,提升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参考资料:FDA警告信等
https://www.fda.gov/inspections-compliance-enforcement-and-criminal-investigations/warning-letters/sterling-distributors-706508-06052025
蒲公英专栏作者 | Paul Xu
蒲公英海外负责人;PharmLink创始人

生物化学硕士,MBA,美国质量协会六西格玛黑带,美国项目管理学会项目管理专家。
20 年国内外工作经验,曾任职于西安杨森、中美史克和北美知名药企,擅长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与法规事务,多次参与迎接美国 FDA 和加拿大卫生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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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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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前天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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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圣
发表于 前天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实行10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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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前天 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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