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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水晶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黄某化工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黄某公司)与案外人苏州优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某公司)、江苏嘉某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嘉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合称涉案三家公司)在案发时是我国境内仅有的三家实际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企业。其中,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生产合成樟脑,嘉某公司生产天然樟脑。 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线索后,对涉案三家公司及相关企业展开调查,并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家企业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责令黄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黄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复议予以维持。黄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 求。黄某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在用途、质量检测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对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而言可无差别替代,需求替代性强,因此涉案三家公司属于在国内原料药樟脑市场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优某公司停产后,委托黄某公司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并约定由优某公司协助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同时将工业级合成樟脑的委托加工条件与原料药樟脑的市场价格挂钩。该行为构成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之间达成并实施的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 此外,三家企业还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协商价格,并将其作为向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的报价依据,致使下游企业接受经协调干预后的价格,该行为构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 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实施的市场分割和价格固定行为,与三家企业共同实施的价格协同行为存在重叠,其消除价格竞争的反竞争效果相互叠加,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黄某公司明显从垄断行为中获益,且在调查过程中多次出现拖延程序、陈述不实等行为。 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该罚款比例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与黄某公司垄断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配合调查程度等裁量因素相适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对黄某公司垄断行为的认定正确,罚款比例合法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olor=rgba(0, 0, 0,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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