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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海关总署 编辑:水晶12月3日,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共同发布公告,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实施进口分类管理试点,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同步发布的《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本次试点共涉及30种中药材。 对于清单内商品,若进口申报用途为“药用”,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若申报为其他用途,则免于提交该单证。 公告明确,进口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申报用途。除按规定可将药用进口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不得将相关商品销售给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 同时,《清单》进一步要求,若相关食药物质用作保健食品原料,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中相同品种的相关标准规定。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可查询《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见附件)。 二、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三、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 四、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docx 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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