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厘清这一问题,需先明确三个关键前提。
其一,关于新增受托方的评估,除包材备案状态外,企业是否已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完成全面供应商审计?尤其需关注新产线与原产地的工艺一致性,如模具结构、工艺参数控制范围是否完成技术转移评估。
其二,关于包材关联审评细节,“聚丙烯颗粒供应商一致”仅指原料树脂牌号相同,还是包材成品的配方、添加剂及生产工艺也完全一致?包材备案不仅看原料,更看重成品生产企业的工艺稳定性。
其三,关于变更分类判定逻辑,企业是否了解江苏省局对跨省委托生产的特殊监管要求?跨省委托即便药学变更等级为中等,行政许可流程也可能涉及B证、C证联动变更,直接影响时间规划。
结合江苏省审评中心的回复及《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核心结论明确:
备案状态直接决定变更等级。根据指导原则第九条第三款,变更纳入登记管理的包装材料,若变更后包材未登记或登记状态为I,该变更必须界定为重大变更(审批类),而非中等变更(备案类)。
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下,包材的A状态意味着其已通过CDE技术审评或共同审评,质量可控性获官方认可。
若新增受托方包材为I状态或未登记,仅凭“原料一致”“设备原理相同”的主观判断,无法豁免监管审批。毕竟BFS工艺对包材成型质量影响显著,不同厂家设备的模具精度、工艺窗口可能存在差异。
对于跨省委托的特殊性,江苏企业委托浙江厂家,需同步关注CDE注册变更与江苏省局、浙江省局的许可事项变更。
若被判定为重大变更,流程将更为复杂,需先获CDE批准,再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
建议企业首选按重大变更准备补充申请资料,重点开展包材相容性、密封性验证及对比研究;
若时间充裕,可推动包材供应商激活登记号至A状态后再评估变更等级。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后续核查中可能面临合规风险。
原文:Q:新增受托生产变更咨询
我们公司委托浙江厂家生产的一个小容量注射液(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刚获得注册批件,获批工艺信息表上原受托的浙江厂家吹罐封的包材(聚丙烯安瓿)在CDE是A状态,这次我们准备新增受托生产企业,新增这家这个吹灌封产线最近一次过当地省局GMP是在2025年,但这家这个规格的吹灌封包材没有在CDE备案A状态,可不可以认为只要吹灌封包材的聚丙烯颗粒供应商一致,整个产品吹灌封工艺一致,设备原理及工艺一致,可以认为是新增场地中等变更?还是说吹灌封包材必须是A状态才能认为是中等变更,如果不是A状态,就是重大变更吗?
A: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九、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三)重大变更第(5)条,变更纳入登记管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后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尚未登记或登记状态为I,该变更为重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