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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原文】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在境外生产的,其生产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要求。境外生产的药品在境内分包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分包装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销售其分包装的药品。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修订,给跨国药企和进口药代理商送来了一份实质性的“大礼包”。 简单总结就是:境外生产的药,现在允许拉到国内进行分包装,且销售流程大大简化,备案即可。这意味着进口药的供应链灵活性将大幅提升,成本也会随之下行。但我们必须看透这背后的监管逻辑:政策给的是“方便”,但对质量把控的要求,一点没降。
一、备案制不是“护身符”,分包装不能“裸奔” 过去,进口药大多是原包装进口,顶多贴个中文标签。现在允许在国内分包装,很多持有人(MAH)觉得“备案制”意味着门槛低了。 这是极大的误区。备案制不等于监管降级,反而是由于环节增加,质量风险点变多了。分包装绝不是套个盒子、贴个码那么简单。在实操中,大包装药品的拆零、环境温湿度控制、静电防护,尤其是防止交叉污染,每一道工序都是雷点。 境内分包装企业必须警惕这种“二次包装风险”。监管部门未来的飞检重点,大概率会锁定在这些分包装现场。如果持有人觉得备案了就万事大吉,那很可能在第一次抽检中就翻车。
二、中国GMP“出海”:要的是结果,不是教条 法条要求境外生产活动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说实话,让国外的工厂完全按照中国的GMP细节来操作,既不现实,也没必要。 这里的“符合要求”更应该体现为实质性的质量一致性。无论工厂是在欧洲还是美国,采用的是欧盟标准还是FDA标准,最终进到中国市场的药,质量必须过硬。MAH不应该纠结于让老外照搬我们的SOP,而应该通过高频率的审计和严格的进口检验,确认境外生产的每一个批次都能对标中国药典。这种实质性审查,比强求形式上的合规更有意义。
三、监管短板:靠什么盯着万公里外的工厂? 目前,药监部门开展境外检查的压力巨大。人手少、路途远、成本高,很多境外的生产场地可能好几年都见不到中国检查员。如果全靠企业自律,这显然是不够的。 我个人的建议是:持有人必须主动作为,不能等监管上门。同时,随着中国申请加入PIC/S,借力国际组织的核查结果互认,是填补境外监管空白的最佳路径。通过国际间的数据共享,实现对全球生产现场的“穿透式”监控,这才是未来的趋势。
四、追溯链条:别让“一物一码”断在分包装环节 分包装最怕的是什么?是追溯断层。 境外来的大包装有它的追溯逻辑,到了境内拆开分装成小盒,码怎么对?如果追溯码关联不上,一旦发生召回,MAH根本没法精准锁定哪些批次卖到了哪个药店。 我建议,境内分包装企业必须建立与原厂同步的电子追溯系统。从小包装到大包装,再到境外的原始批次,必须实现“物料平衡式”的关联。只有做到“一物一码、全程闭环”,分包装政策带来的红利才能吃得安稳。
结语:红利面前,敬畏质量 分包装政策的放开,是药政管理走向务实和国际化的体现。它为跨国药企节省了物流成本,也为国内企业带来了业务。 但请记住,包装换了,底线不能换。 境内分包装不是合规的灰色地带,而是持有人管理能力的“练兵场”。只有把分包装现场管得像生产车间一样严,这门生意才能长久。 及时关注“蒲公英BioPharma(ID:ouryaobiopharma)”,透视医药新政背后的产业逻辑,与合规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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