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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红茶. 于 2016-7-25 18:54 编辑
直接上。
夸张点说,只要是新药,就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
比方说刚批准的HPV疫苗,算不算?涉及几千万、上亿的人群啵。到时候以哪个终点为准,是不是可以(需要)听证?
听证,由CFDA自动启动,还是由申请人启动,还是只要是公共利益相关人就能申请听证启动?
这里的措辞,通过GLP认证;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要求;必须符合GMP。前后没问题,中间GCP这里,类似“应当执行GAP,符合GAP要求”,是不是为将来的某些动作开了个口子,还是想多了?
BE要备案,并公开。 临床试验的“非重大变更”这个名词需要定义咯。
同上,申请人当然希望走备案流程,但是这个备案和审批怎么权衡,或者标准在哪里了?不要实操的时候,申请人觉得备案足以,屁颠屁颠搞了大半年,哪天审查的说审批才对,岂不是懵逼?
这条出现冲突了。实操的时候,第49、50条备案那条路,算不算“所有....”里面的,这要是审查后才“方可”的话,就不叫“备案”了吧?
开句玩笑,要是谁弄“裂谷热”的疫苗,不知道怎么搞了。埃博拉疫苗咋搞,寨卡疫苗咋搞。 
这条有点怪怪的感觉啵,暂时说不出来个冬瓜豆腐。
不单独受理,延伸的意义,原料+制剂两个关联申报后,拿到手的是1个批文(原料+制剂),还是各自拿1个?如果是前者,原料厂/制剂厂是该笑,还是该哭?如果是后者,以后分家,制剂厂增加原料供应商怎么给搞法,按今天以前的做法,还是申报新的批文?这样又不知道谁哭谁笑了。
哪家的生产工艺和古代经典名方是一致的?
给药途径一致,是不是意味着中药注射剂可以拜拜了?好!
有一条路(错了,应该是N条路)被堵上了。
儿童药,这条路,不错。
这意思是说,以后药品批文的有效期不只是“五年”这一种了?
药厂又有活干了,每年一次,不只是PSUR了。
这条有点问题吧?和72条也有冲突,A和B同期进行申请,到时候“自动”给谁?而且,行政许可,不是应该依照行政申请的范围给予行政许可吗?人家没申请中药保护,还要自动给人家一个?人家去买鸡翅,还要自动送人家一块鸡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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