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检测中心: 现将《2013年度药包材质量监督专项抽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专项抽检工作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实施,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要求对本辖区生产、使用药包材的企业(药包材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专项检查,并积极配合四川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负责现场抽样以及检验工作。 二、检测中心负责药包材的抽样、检验、评估工作,抽样后应及时检测,品种检验合格的报告书直接送被抽检单位,品种检验不合格的报告书全部送交省局,由省局组织调查处理。 三、本次专项监督和抽检工作的经费由四川省财政专项支出,不得向被监督抽样单位抽取任何费用。 四、各市、州局、检测中心请于2013年11月30日 前将检查、检测情况的总结材料报省局药品注册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附件1: 2013年度药包材质量监督抽验实施方案 一、抽验目的 通过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13号令)及药包材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抽验,进一步规范药品包装材料的生产、使用,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二、抽验范围 全省21个市、州的药包材生产、使用单位。 三、抽验品种 抽验品种主要为胶塞及垫片、药品包装用复合膜、固体药用硬片、药品包装用铝箔、塑瓶容器及配套用盖、玻璃瓶六大类,共150批次。重点考察品种及检验项目详见附表。 四、抽验重点 在2013年国家药品抽验原则指导下,本年度考察的药包材品种为国家基本药物所使用的品种、高风险药品使用的品种以及对药品质量影响大的其他相关品种,并且对2012年度药包材抽验中不合格品种的生产企业进行追踪抽验。 五、承担检验单位和抽样单位 1、承担检验单位:四川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检测中心。 2、承担抽样单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药包材的抽验工作,四川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检测中心负责抽样工作的实施。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配合工作。 六、抽样方法和要求 1、抽样应具有代表性。每批抽样量为检验量的3倍。具体抽样品种和数量详见附表。 2、抽样地点: 应在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成品库、药品生产企业和配制医院制剂的医疗机构的包材库中进行抽样,按要求以无菌操作方式在洁净控制间分装。 3、同一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的同一规格的药包材抽验不得超过3批。 4、在药包材使用单位抽样时,应检查所使用药包材的注册证、产品的贮存条件、进货凭证及进厂质量检验报告。并核对购进与使用记录是否吻合,若无购进记录或记录与实际不符合者应立即采取适当方法取证,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凡生产或使用无证药包材应立即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6、抽样时应填写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包装材料容器抽样记录与凭证”并在抽样现场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盖章后贴上完整的封签。 7、对拒绝抽样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做好记录,并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并公告。 8、抽样工作完成后应于3日内将样品完整地转到四川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检测中心。 七、检验结果的通知 样品检验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样品检验报告书由四川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检测中心寄送被抽样单位1份,并报送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1份;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书由四川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检测中心报送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4份。 被检单位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报告寄出15日或收到检验报告7日内向承检单位四川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检测中心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所有检验结束后,四川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检测中心将结果汇总后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时间安排 2013年4月——8月31日 现场监督检查及抽样。 2013年5月——10月15日 完成样品检验。 2013年11月15日之前将检验结果汇总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30日前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九、联系方式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处 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 邮编:610017 电话:028-86786029 联系人:陈玲 四川省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检测中心(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成都市高新西区新文路8号 邮编:610097 电话: 87877186(业务科)、87877184(药包材室)、87877148(监督科) 联系人:谭凯(业务科)、兰婉玲(药包材室)、张云婷(监督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