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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6 16: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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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独立法人的药品生产企业A和B,互相占有股份;A企业生产口服液和大输液;B企业生产口服固体制剂;
问题是,B委托A生产纯化水、压缩空气;B负责延伸入自己车间的用水点的日常监测;
B使用A的原子吸收、气相色谱仪、天平等一些检验仪器,但是操作人员各是各的,检验记录分开记录;
双方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共用检测仪器签订了一个“共用协议”;
请教: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备案?如果不需要备案则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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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9-16 17: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B厂什么都有没有的,B厂生存有意义吗?干脆A厂合并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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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9-16 21: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意见。
如果纯讨论:
公用检验仪器,感觉问题不大,就是使用时不要相互影响检验结果就好。(看来两个企业都不是很忙)
关于公共设施,看来是共用同一套纯水和压缩空气系统,因为A是大输液,所以A要特别注意风险的辨识,评估分析和防范。
至于协议的事,感觉两个公司的领导分别是夫妻
备案不备案无所谓,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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