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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I C H -Q 7关于物料的解释:物料(Material) 是对所用原料(起始原料,试剂、溶剂)、工艺助剂、中间体、原料药,以及包装和标签材料的总称。 欧盟G M P规定:所有物料及产品的处理,如收料、待验、取样、贮存、贴签标识、配料、生产、包装及发 运均应按照书面规程/指令执行,并有记录。 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物料管理的相关规定、操作规程和记录,涵盖从物料接收、贮存到发放、使用的整个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物料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并有记录。 1.物料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的相关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记录; 2.物料的接收、请验、取样、放行、拒收、储存、发放(至生产)的操作规程,物料部门应建立物料库卡、物料台账等,物料存放位置应与库卡上标明的一致; 3.物料储存的仓库是否有防止昆虫、鸟类、鼠类等动物进入的措施,是否有有效的通风、降温、除湿、温度监控仪器且有详细的记录; 4.生产部门相关环节:物料领取(从库房)、车间暂存、称量配(备)料、暂存(待投料); 5.不合格物料:储存、处理(销毁或退货等); 6.是否使用专用槽车来防止大宗液体物料运输过程中的交叉污染,检查是否对每车物料进行取样检验;若未使用专用槽车来运送物料,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来自槽车所致的交叉污染; 7.物料的放行、发放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8.物料是否经质量管理部门放行后,方可发放使用; 9.物料的使用是否采用“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10.物料是否有适当的标识,标识数量是否与实际相一致; 11.检查物料的储存条件、物料复验、取样封口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若出现偏差后采取的相关处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