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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有多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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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5-27 17: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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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5-28 22:4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算抢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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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5-29 10:2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紫苏叶 发表于 2014-5-28 22:49
这算抢劫不

不算,因为没用手,用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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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4-5-29 10: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紫苏叶  用嘴算什么?抢食  发表于 4 分钟前” 吃掉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最多依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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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08: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真是饿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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